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410081
摘要:经济逻辑学受国内外理论界的广泛关注,是以经济推理为研究对象,与法学的思维模式和所表现的价值有着本质的区别,主要是探讨经济活动问题的运用方式和价值导向的一种理论体系,也是经济分析法学方法论的逻辑途径,并且经济分析方法是构成法学方法论的组成部分。本文笔者从法学视野下经济逻辑学的研究意义着手,阐述了经济逻辑学是以经济推理为研究对象,并提出了经济逻辑思维模式在法学方法论中的具体表现。
关键词:法学;法学视野;经济逻辑;研究现状;经济逻辑学 一、经济逻辑学定义 经济逻辑学是逻辑学和经济学的高层次结合,它是以人类社会的经济为研究对象,从一定意义上来讲,经济科学是实证性科学,而经济逻辑学则是规范性科学,两者是相互,相互促进,是互为补充,缺一不可的。经济逻辑学面向知识经济时代的所有活动,它是为逻辑学这个人类文化增光加彩,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奠定思维的基础,对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经济规律和经济理论进行了逻辑学分析和总结,得出共同的对人类社会经济思维发展规律性的认识和所采用的思维工具和思维方法。 二、法学视野下经济逻辑学研究意义 经济逻辑学是目前国内外逻辑学和经济理论研究界共同关注的一个课题。作为一个前沿课题和一个最新型的课题,人们对它的看法各不相同。经济逻辑学研究的内容一般可分为四方面,包括研究的本质、特征及概念等,它整合了经济思维和逻辑方法中的推理、判断及论证等方法,在经济理论的结构分析和思路探索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它所涉及的逻辑思维本质都是在探讨经济问题的本身。用时下法学的视野来看待经济逻辑学,它有着不同寻常的重要意义,经济逻辑学认为经济决策的逻辑分析是经济思维模式赖以存在的客观基础,是经济思维进展的研究方式, 它是在一定的社会情景中对人对行为经济的研究,而有效的经济逻辑则是研究所有经济活动和所有思维形式结构的基石。因此, 说经济逻辑是经经济推理和思维械为主线,是经语境为研究中心, 在学科研究中进行动态逻辑分析,并有效地对经济价值创造的情境与机制进行深入的研究,从而实现了理论框架建构。 三、经济逻辑学的研究对象 从经济逻辑学研究的对象上来看,经济逻辑学的研究涉及面很大,无论从实际的人类经济活动还是到理论的经济学研究,或者从实体经济到虚拟经济,如证券、股票、期货或者金融等,还是从常规的确定性情景的经济活动到不确定的风险性情景下的各种经济决策活动,虽然从表面上来看,所遇情况复杂,难度也大, 但最主要的就是要紧抓经济推理这一主要点,一切就会变得轻而易举,因为经济逻辑学所研究对象就是经济推理。例如,在通常情况下,经济博弈决策逻辑研究是从决策者所处的决策情境和空间上,以及决策的目标及决策任务的内部特征来进行分析,无论是从风险环境到决策者的各种心理行为,不仅要做研究性的风险博弈研究,还要注意在进行非理性的风险博弈决策过程中的逻辑思维程序、规则和规律,因此这时,经济推理就显得十分重要, 也是研究中的关键。在具体分析和研究中,经济推理被视为一种逻辑方法,是探讨经济问题的和一种思维模式。它即具有经济性和策略性,同时还具有复杂性和对语境的依赖性,这些特性都发生于经济活动和研究当中,而逻辑学强调推理的确定性和不可预性,因此,在变化万千的现实社会中就需要根据特定预设的前提下对不同经济现象进行调查研究,并对推理结论的不确定性做好各种准备。 四、经济逻辑思维模式在法学方法论中的具体体现 1. 经济逻辑思维模式是法学方法论的主要构成 法学方法论是以哲学为背景,本身是一个十分庞大的体系, 而经济逻辑思维模式则是其主要构成成分,它是以做出发公平、公正的法律判断为目的的。而经济逻辑思维却属于法学方法论的一个分支,或者说是属于法学方法论的一种理念性分析方法。从微观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能起到促进法律漏洞的探寻和新的法律发展方向的探索,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引发法律人对于法律合法性标准与效力表现的本质性探讨,所以说经济分析法是法学方法论的主要构成。 2. 在法律推理中经济逻辑思维很受制约 经济逻辑思维对市场有积极的强化作用,但是通常情况下, 经济逻辑思维在进行法律推理过程中很受制约,总是会使某些有价值的却能带去实际利益的其它意图所否决。大家都清楚市场作用的外延是道德领域的禁区,最终的结果会碰及法律原则和制度的底线,从而影响整个经济逻辑思维。例如,法律商谈也是在当事人之间进行辩论,以达共识,尽管法官作为法律人群中的一员, 对经济学有关理论和具体运用机制要了如指掌,但是在进行具体的操作过程中还会发挥不好,或有所欠缺,这也是在开展法律推理过程中受经济逻辑思维制约的影响所致。目前关于买卖的逻辑已经不再仅限于物质层面,已经扩展到经济推理思维上,其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是远远超出了法官所掌握的法学知识和审判经验能够处理的程度。 3. 要充分协调好经济推理与法律解释之间的关系 所有法律制度的确立和规范都是在立法程序中和司法审判过程中进行阐述的,因此,如何做到充分协调好经济推理与法律解释之间的关系也就是十分重要的。在且体的实践当中,法官在处理比较专业的经济技术问题或者成本收益核算等方面的重要问题时,除了要依据自身的经济学思维和经济专业知识,还应听取相关专家的意见,最后做出很有价值的理性判断,这才能充分处理好所有的经济推理和法律解释之间的平衡关系。 综上所述,在对法学视角下经济逻辑的分析过程中,我们从中了解到,法学和经济学都面临着从形式逻辑转向非形式逻辑, 或者从对结构框架的分析转向现实生活中话语与修辞的调和当中。因此,在进行经济逻辑的研究中,就要以法学的视野把经济修辞和法律的理论结合起来,通过经济学家来确认好的思维模式, 让它来帮助人们学会客观、准确地分析丰富的经济现象和问题, 确保社会发展方向的正确。 参考文献: [1]瞿麦生. 论经济逻辑学的必然性[J]. 哲学研究, 2007( 增刊) : 164 - 168. [2]简资修. 经济推理与法律[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294. [3]关珠. 试论博弈思维的逻辑结构[J]. 天津商业大学学报,2008(2) : 35 - 39. [4]瞿麦生. 经济逻辑学的研究历程与前景[J]. 天津商业大学学报,2012(1) : 45 - 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