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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腐败犯罪侦查中“隐蔽性”证据困境的突破

作者:臧晓圆 日期:2014-03-03 13:40 来源:《才智》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摘要:有关反腐败的预防以及严惩已在我国法学界引起极大的关注,但是,研究的方向主要集中在实体问题和程序方面,文章拟
对贪污贿赂犯罪中的“隐蔽性”证据问题进行研究、分析,以“隐蔽性”证据的收集为视角,为解决现有问题提供全新思路。项目着
眼于贪污贿赂犯罪侦查问题的调查和研究,试图通过与域外腐败类案件中“隐蔽性”证据的收集进行比较,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隐
蔽性”证据收集的现状进行分析,提出富有可操作性的改革建议。
关键词:职务犯罪;技术侦查;证据收集
一、“隐蔽性”证据收集的现状考察
长期以来,不管是实务界还是理论界关注的焦点都放在怎样
正确的运用掌握的证据来认定贪污腐败类案件。贪污贿赂等职务
犯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这一类主体通常有着较为丰富
的社会经验和阅历,其中有很多还具备一定的反侦察能力,基于
自身的工作环境、社会地位、权力和职务便利,所形成的社会关
系网;贪污贿赂这类犯罪通常都在极其隐蔽的情况下进行,对于
案件细节了解的知情人很少,而且,根据《刑法》的规定,在这
类犯罪中,受到侵害的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大多数情况
下,并没有直接的受害人,直接的见证人更是少之又少;从近几
年的发展趋势来看,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犯罪主体由最开始的
单一类作案向复杂共同性发展,并且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
贪污贿赂犯罪的作案手段变得更加隐秘与智能,作案人通常会利
用先进的移动通讯设备,来达到转移赃款赃物,销毁证据的反侦
查、反追诉活动的目的。这也造成了,侦查人员在侦查此类案件
的过程中,所遇到的取证难、发现难等问题,办案人员想要收集
到“确实充分”的直接证据障碍重重。而在传统的证据侦查模式
中对“隐蔽性”证据的收集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以及对此类证据
收集的不规范所引发的诸多弊端,在某种程度上减弱了对贪污贿
赂犯罪的打击力度,文章拟结合新《刑事诉讼法》中确立的技术
侦查等新型的证据侦查措施,突破贪污贿赂犯罪中的“隐蔽性”
证据,严厉惩治腐败现象。
二、“隐蔽性”证据收集存在的难点及原因分析
贪污贿赂犯罪在没有揭露前,犯罪嫌疑人掌握一定的权力,
从而为掩盖和销毁犯罪证据,创造了条件,为检察机关收集犯罪
证据增加了难度,这是此类犯罪证据的隐蔽性的根源所在。但是,
我国的司法实践现状是刑事证据规则的立法并不完备,加之贪污
贿赂犯罪案件自身所具有的权力依附性和手段隐秘性等特点,使
贪污贿赂案件查处过程中的证据收集、认定及使用障碍重重。
1.从贪污贿赂案件的犯罪主体角度来看。多数犯罪嫌疑人或
被告人有一定的权力和社会地位,对法律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具
有很强的反侦查能力和反追诉能力,口供十分不稳定经常出现拒
不认罪或时供时翻的情形,顽固抵抗司法部门的调查。
2.从与贪污贿赂案件有密切关系的人的角度来看。对此类案
件有所了解的人,大多情况下是与犯罪嫌疑人有紧密联系的人,
例如他的亲友、同事等或者根本就是与案件有直接关系的人,这
些人的心理状态,一般都倾向于帮助犯罪嫌疑人,帮他们摆脱犯
罪的侦查,他们往往基于感恩或者担心报复而牵连到自己等,这
些情形使犯罪案件的证据材料更加隐秘化。
3.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特点来看。这类案件从实行到被发
现,中间间隔的时间较长,在这期间,犯罪嫌疑人可以有充足的
时间去毁灭证据,此外,此类犯罪呈现窝案,串案的形态,共犯
订立攻守同盟是职务犯罪的常态,给案件侦破带来极大困难。
三、贪污贿赂犯罪中“隐蔽性”证据问题的路径探析
1.利用技术侦查措施收集贪污贿赂犯罪中的“隐蔽性”证据。
在对贪腐类犯罪的侦查中,通常作为此类案件的定案证据材料,
大多来自于犯罪分子的口供,以及相关人的证言,除此之外,很
难获取到其他形式的证据,尤其是存在的越来越多的“隐蔽性”
证据的收集,在新修订的刑诉法中规定了技术侦查措施,可以借
鉴“控制下交付”的方式或者利用现代科学手段、装置收取或截
获与犯罪有关信息的侦查方法,包括合法地进行私密的拍照、录
像,采用电子设备对隐蔽的赃款赃物进行排查以及传送犯罪嫌疑
人有关情况等措施。
2.强化对间接证据的收集意识。在贪污贿赂犯罪中,犯罪嫌
疑人在作案的时候,一般只有犯罪分子和相对人在场,几乎找不
到亲眼目睹的案外人,再加上此类案件的作案手段较为隐蔽,导
致侦查案件的直接证据很难收集,此时,间接证据在贪污贿赂类
犯罪侦查中的认定就变得尤为重要。因此,在对贪污贿赂型犯罪
侦查时,侦查人员必须加强获取间接证据的侦查意识,力求在间
接证据上找到此类案件的突破口。
3.充分发挥再生证据的作用。再生证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在犯罪行为实施完毕后,为掩盖罪行,逃避法
律追究所进行的一系列反侦查、反追诉活动的过程中所形成的,
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当原生证据灭失或无法获取
时,可以运用再生证据证明原生证据的存在,破除反侦查反追诉
中的攻守同盟。
4.加快刑事证据立法进程,完善我国的证据法律体系。一直
以来,我国的刑事诉讼中,一直都缺少一个系统的证据规则的立
法体系,所依据的大多是过去相关规则的经验总结。不管是在刑
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中,证据法学都是一门有着独立的适用范围
和研究对象的部门学科,在总结美国、日本、德国等先进理论基
础的进程中,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的现实情况,建立起一套适合中
国证据现状的科学立法体系。
作者简介:
臧晓圆,女,1989年生,汉族,山东烟台人,浙江工商大学
法学院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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