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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学中信息系统理论应用的探讨

作者:裴萌娜 西北政法大学 日期:2014-05-26 14:20 来源:未知
应用一、电脑在法学推理上的运用电脑对于法律档案、文件处理以及法律事件的比对、统计均有相当具体的协助,因此进一步深入探讨电脑在法律推理方面应用的可能性。就近代法理学对于“概念法学”的观察,学理上似乎有足够坚强的佐证,期待法官以客观形式自动化的论刑。毕竟法律的适用,是依据定型化的法律条文为标准,对于同种类型的社会行为给予同样的法律评价,因此是有既定程序的判定过程。通过电脑将所有的资料解构成最基本的单元,使之能通过简单的“是”、“非”二元价值表现。在信息精确完整的前题下,按照解析法律问题的顺序、层次与逻辑架构出的程序码(program),使电脑展现出符合预期的结果。其自动化的机械性质工作内容,能迅速的比对相关法令规章与资料,作为判断同类型案件的法律效果或相关案件构成事实的佐证。法律内涵的信息处理,也能按照构成要件的类型,分成数个串联的阶段,依循各层次命题来求证与判断,配合审理者的推理步骤以形成裁判的基础。应用电脑储存法规及判决资料,将有助于法律推理流程的适用。此外,对于法律重要类型特征的事例进行搜集、选择与分类,也能得到法律推理上以简驭繁的效果。举例而言,就某项特定案件,迅速找出相当性质的判决先例,分类与比对其内涵与概念,则可在司法工作上提供完整的参考价值。同时,在立法的工作上,可避免法规的重复与相互间的冲突与矛盾,上述的几项优点也是学者们普遍公认的具体效益。虽然电脑能提供上述的效益与功效,但仍无法做到评价案件,主因在于电脑在法律推理上仅能解释法规、构成要件、事实的内涵与外延,及收集重要的认识标志与事例,并与具体的案件情节比对,辨明其异同,而使之成为证据的基础。但最后的判断仍是基于价值经验的法律感情,可能非预设的程序或形式所能替代。
二、信息系统中的法学推理
(一)法学推理模式与法律信息
法学是一套完整类型化的规范,其类型化的行为特征可作为识别与比对的依据,该思维模式与电脑信息分节求证步骤符合,并且与电脑自动化作业方式的内涵相契合,表现于构成要件该当性的求证过程之上。电脑不仅可以应用在比对要件是否成立,也能表现在法律效果的量刑上,如酗酒驾车肇事的案例分析上,就能作为衡量个案量刑的因素与标准,作为量刑上追求公平性的参考。
(二)法学推理的意义与推理的思维结构
法学推理具有理论系统上的意义,表示其为贯穿法学规范结构的思考结晶,具有一致适用性且周延清晰的概念,对于各别要素具有明确决定作用的综合结论。推理的形式意义是依据法学类型化概念的特性,将各项法定构成要件,依照各项要件个别属性与认识特征加以分解,确立思考命题。后续就个别案件的事实,按分析所得的命题,比对并求其異同,最后做成评价的结论。整个推理的过程而言,大略可以分成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分析法律规范的事实要件,提出求证的命题,按照命题的类型概念,将案件事实与以抽象化的分解;第二阶段是将分析所得的命题与事实因素,加以比对确定命题与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使每一项命题都可以用是或非来答复;第三阶段是如果构成要件事实归类在不明确的要件概念,则针对未能明确的属性,按照立法意旨、事物原理、生活经验、法律判例或解释例来求证。
(三)自动化推理的界限
法学推理的原则取法于一般三段论证,在于将各项命题以程序的方式表现,并依照一般法律逻辑的推理形式,使用电脑确认其可能性。倘若在构成要件之中,遇到事物概念,或者文义不清,或者含义不明而必须再经解释者,都可以通过各种次阶层展开,进由通过电脑来协助判断。但是各种次阶层展开该如何展开,则牵涉法律情感与经验法则,原则上这是无法自动化的地方。综合以上的观察,法学推理部分自动化的举措,就目前方法论的发展状态而言,对于单纯部门的命题,是有实行的可能性。
三、信息系统中的法律判定
(一)电脑在量刑上的应用
法律的科刑轻重标准,可以利用自动推理的方式来处理,其中犯罪的动机、目的、手段、犯人所受刺激、生活状况、品行、知识程度、危险性的大小、人际关系、犯罪后的态度等等因素,都可以以情况严重,情节轻微等标准来认定与划分。然而,过分细密的考虑与分析犯人内心反应,可能对法官与嫌疑人来说均无好处。因为量刑的目的是给犯人适度的惩罚,辅导犯人未来再社会化的保护措施。电脑在量刑上对处刑做出建议,再依据信息的内容去选择,可避免法官任意判断,有维持法安定性的功能。
(二)位元表示法与论罪的关联
为使罪法学定的原则自法学总则的三阶论罪、法学分则的法条涵摄贯彻到处罚的裁量,令法学的细腻度更加完善,可将信息理论导入法学的架构中,这能为法学的内涵提供新的思维。所谓位元的意义就是 0 与 1,而 0 与 1 的互斥特性与意涵可以在法律用语中对照出成立要件与不成立要件、败诉与胜诉、不成立罪名与成立罪名的类似性质意义。因此,法学中的三阶论罪模式将有机会以位元的方式展现其各阶要件成立的结果,并在最后反应出是否成立罪名的判定。例如:成立犯罪构成要件该当与确认有违法性且具罪责能力的情况将三阶层次先以构成要件应担负的违法性罪责向量(vector)形式来表现。再以位元的表示成[ 1,1,1]的方式,以表示符合三阶论罪的检验,并得到成立罪名的结果,而“成立罪名”的结果也能以[1]的方式来表出。很明显,若向量[1,1,1]中任一个元素(element)的值为 0,将获得不成立罪名[0]的结果。至此可看出信息理论的位元观念与向量符号表示,可以描述出法学三阶论罪的层次感与论断结果。虽然国内有少数探讨法律逻辑与法律信息学的应用,以及人工智能在法律上的应用,相关的研究工作通过电脑程序(computer program)与逻辑闸(logic gate)来模拟判定的过程,但研究人员的结论相当负面,且未能见到其在抽象理论层次上的探讨法理与数理之间的关联性。因此,应先探讨系统论与法学总则的核心三阶论罪理论的关联与拟合,再探讨技术层次的操作性。
参考文献:
[1]石爱华.社会主义新农村法制建设初探[J].内蒙古电大学刊,2008(05).
[2]蒋传光,王逸飞.新中国60年法学研究与法制建设的互动[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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