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经济体制的建立及完善,公 司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 重要形式。股权转让在经济生活中越来越常见,虽然股权转让公 证不是股权转让生效的要件,但现在越来越多人选择对股权转让 协议申请办理公证,因为公证处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保障公司股 权安全的交易,确保公司转让股权行为的合法性及真实性,为工 商登记的准确性提供坚强的基础,让公证为企业的股权转让保驾 护航。 股权转让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股权转让方与股权受 让方的共同申请,依法对于股权转让方与股权受让方对于各自权 利与义务作出约定的契约予以证明的行为。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 家的一员,我国的公证制度要求公证处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必 须对于申请办理公证的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故公证员对 于所证明的事实应严格审查,依法依规,确实保障申请人的权益。 本文从本人办理过的公证,针对于办理股权转让公证中应注 意的问题进行浅析: 1.转让主体身份的审查 转让的主体首先应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 力的其次,还应注意以下两方面的审查: (1)转认人的身份是否违反法律的限制性规定,如公司法 规定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 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本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 内不得转让; (2)转认人婚姻状况的审查,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 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除非有特别约定,否则 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双方均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 对于夫妻的共有财产,任何一方未征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处分 侵犯对方权利。在办理股权转让公证的过程中,应认真审查转让 人的婚姻状况,若转让人有配偶,转让行为应经配偶同意,公证 员应要求转让人配偶到场并提供结婚证等婚姻状况证明;若转让 人未婚,应要求其提供从适婚龄至转让之日起未婚的证明;若转 让人转认的股权是离婚后未再婚前所得,应要求其提供从离婚后 至股权获得之日的证明;若转让人转认的股权是离婚前所得,应要 求其提供离婚时对于股权权利约定归属情况的有效文件证明等。 2.受让主体身份的审查 (1)受让人为原公司的股东 根据我国《公司法》及相应的规定,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 其全部出资及部分出资,法律法规未对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做限 制性的约束。但股东之间的转让必须注意一点是,根据我国的产 业政策,公司中必须由国有股控股或相对控股情形的,股东之间 的股权转让后必须保持国有股控股或相对控股的地位,如若依公 司具体情况确需非国有资本控股的,须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同意 审批文件。 (2)受让人为原公司股东以外的人 (A)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 限制性规定或是禁止性规定的情况,应当遵从公司章程的规定, 如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转让出资只能在股东之间转让的情况, 即如果股东将股权转让与股东外第三人的情况应不予公证。 (B)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若公司章程对股东转 让股权没有限制或禁止性的情况,重点审查内资有限责任公司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行为是否经过公司中过半数人 数的股东同意;外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权转让是否得到全体 股东的同意;同等条件下,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股买权的行使;同 时要审查受让人的身份是否是法律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3.转让股权的性质的审查 (1)国有性质股权的转让。若转让的股权涉及国有性质, 应当严格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及相关规定的程序进行,同时需 审查该股权转让是否已向国资委申请备案,是否存在法律规定应 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况,同时要注意一点股权的转让方式,国有 资产一般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转让,除非按照国 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 (2)外商股权的转让。若转让的股权涉及外商股权,如中 外合作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的股东一方转让出资,必须经过全 体股东的同意。同时还必须向企业原审批机关申请核准,并在工 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如若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未到位的股权 质押及其质押股权转让受到的限制,外资股权部分转让后,不得 导致外资股比例低于25%。同时要审查外国投资者所要转让股权 的来源,根据相关规定,若外国投资者原来受让所得的上市公司国 有股和法人股,必须在其支付了全部价款的一年后才能依法转让。 本文只是结合实际工作中对于在股权转让公证提出了一些 自己粗浅的看法,我会在日后的工作和不断地学习探讨中关注这 方面的进展及新的知识点,同时也希望各位同仁来函对本文提出 批评和指正,相信我国公证的明天会在你我他的讨论及探讨中发 挥更加积极地社会效应。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