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海霞 广州市公证处 广州 510030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对电子签章(ca 证书)和数据电文定义给予了明确规定,赋予了电子签章和数据电 文以法律效力,为电子商务公证的大力推广奠定了法律基础。为此,公证部门应高度关注何为法定的有权认证机构,加强与立 法部门沟通,尽快取得电子商务公证资格,以期推动电子商务公证健康快速发展。 关键词:电子商务;公证 一、电子商务公证 电子商务公证是指在法定电子商务公证平台上,公证处依据 法定程序,对电子商务交易的有关事项(如主体、客体、内容或 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总称。具体包括: (一)公证主体是公证处,以及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公证处 为获得电子商务公证资格的公证处,当事人则可以是企业或自然 人。日本电子公证则仅限“已办理法人登记”的企业,不包括个人。 (二)公证客体是利用互联网等手段(我国主要包括金融机 构网络系统和非金融机构网络系统两种)进行的各种商务活动。 目前,各国电子商务公证客体不尽相同。日本电子商务公证包 括:(1)赋予电子文书确定日期;(2)电子签章的认证,以及 前述服务所做成之电子文书的保存、同一性之证明及同一性资讯 (copy)之取得等,但尚不包括金钱借贷、土地、建物之抵押贷 款及遗嘱等公证;美国电子商务公证则主要涵盖网站点击量公证、 单个销售品种在线交易量公证、以及业务联网检索与查询等业务。 二、电子商务公证框架的立法内容 目前,全球的电子商务立法均包括网上身份确认(电子签名 有关技术)、作为事实和法律依据的电子信息的确认(电子合同法) 以及对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规范(集中在支付环节)。而其发展 方面有三个方向:一是身份认证(包括资格,信用等)的CA 中心; 二是数据信息(交易记录、电子文件、电子合同、审核记录等等) 保全;三是电子商务中支付安全信任问题的网络提存(Escrow)(电 子提存),或标的物由第三方保管并向债权人履约偿债的服务。 三、电子商务公证的发展对策 我国公证处推广电子商务公证面临重大机遇。笔者建议,从 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主导成立电子商务公证中心,成为法定电子商务公证 机构 电子商务公证中心是电子商务公证的具体实施部门,应当是 获得国家法律指定或许可,有权对电子商务交易行为和过程予以 公证的专门机构。它的传统公证机构的发展方向。目前,我国还 没有一家法定的专业电子商务公证中心,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 子签名法》对安全电子签名及其认证机构所需达到的条件也已作 出了要求。公证处应当尽快与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认 证机构合作,依托现有机构的网络和技术,开发专用系统和网络 平台。 (二)确立电子商务公证的申办流程 电子商务公证的办理流程,笔者认为具体应当包括以下几个 步骤: 1. 申请环节 电子商务交易当事人各方经协商一致,达成网络协议之后, 将电子合同加密后传送到电子商务公证中心提出公证申请,由电 子商务公证中心予以证据保全确认,视为受理,交易各方就成为 电子商务公证当事人。公证员需要就电子商务的有关事项进行调 查了解,通过网络会议(Netmeeting)、加密聊天室聊天、电子 邮件等形式予以确认,并将有关交流记录、电话录音或电子邮件 等制作成电子谈话记录,由当事人出具电子签名后存档确认。 2. 公证审查环节 电子商务公证中心的公证员在制作公证书之前,须对当事人 申请公证事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审查应当从 以下方面进行: (1)当事人的资格和行为能力。公证员应当从电子商务公 证中心电子签名库中调出当事人电子签名进行比对,以保证当事 人的身份、行为能力,电子商务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是否 拥有与电子商务行为相应的资证。 (2)审查交易客体的真实性,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包括审查当事人是否享有与申请的公证事项相适合的权利,有无 弄虚作假、欺诈、乘人之危、重大误解等情况存在。 (3)审查电子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审查合同文字是否准确, 有无歧义、模糊字眼;内容是否合法,有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条款是否完善、合法。 3. 出证环节 公证员根据审查的结果,对符合出证条件的,根据法定程序 审批、制作,向当事人发送公证书。 4. 公证书的送达、备份环节 电子商务公证中心公证员出具的电子公证书除通过网络平台 送达当事人外,还应保存于网络平台,允许当事人凭电子签名自 由查询。并备份防止意外。 (三)吸纳人材,培训合格的电子公证员 电子商务公证员是已取得公证员资格,同时,有权通过公证 网络平台办理电子商务公证的公证员。 电子公证员的任职具备多重条件,应当取得公证员资格,具 备公证员应有的素质,掌握电脑网络基本知识,熟悉公证网络平 台的软硬件环境,能在公证网络平台上熟练操作,办理电子商务 公证事务。再次,要经过司法行政机关考核合格,取得任职资格, 所有电子公证员的电子签名章必须由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四、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对电子签章(ca 证书)和数 据电文定义给予了明确的规定,赋予了电子签章和数据电文以法 律效力。与传统公证相比,电子商务公证具有低成本、高效率、 高附加值的优势,同时因其具有的虚拟性、 高私密性、高风险性 而对整个公证流程提出了更高的挑战。我国公证处应当抓住机遇, 加大资源投入到电子商务公证的调研、跟踪和人才培养中,尽快 树立电子商务公证品牌,取得电子商务公证的法定机构地位,为 今后该项业务的大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 蒋志培主编.《网络与电子商务法》. 法律出版社出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