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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遗赠案法律评析

作者:任编辑 日期:2014-01-03 10:18 来源:未知
李月华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辽宁沈阳 110034
摘要:泸州遗赠案曾轰动一时,目前将遗产赠给婚外第三者的案例增多,关于泸州遗赠案的争论仍未平息。该案涉及法律
原则的适用问题,此外绝对的遗赠自由弊端日益暴露,我们有必要深刻反思设立特留份制度的必要性,以解决复杂社会关系下
的遗赠纠纷问题。
关键词:泸州遗赠案;法律规则;法律原则;特留份
一、泸州遗赠的基本案情与法院判决
(一)泸州遗赠案的基本案情
四川泸州市的黄某与蒋某于1963 年登记结婚, 婚后收养一
子。1996 年,黄某与张某相识并随后以夫妻名义开始同居生活。
2000 年,黄某与蒋某将从蒋某父母继承的房屋卖得8 万元并于次
年赠与其养子3 万元。第二年黄某因肝癌住院,张某面对世人的
嘲讽,以妻子的名义一直在医院照顾黄某。黄某便立下公证遗嘱
将财产赠与张某。黄某去世后, 其配偶蒋某与张某发生纠纷, 于
是张某诉至法院, 要求法院判决蒋某履行遗嘱。
(二)泸州遗赠案的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 该遗嘱是黄某在意志清醒状态下订立的,意
思表示真实,并且作了公证,黄某的遗赠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但
是黄某将遗产赠与情妇的行为是不道德的,与婚姻法的规定不符,
且违反了我国民法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该
遗嘱无效,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原告张某上诉,二审法院认
为遗嘱内容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为无效, 于是泸州中院
终审确认, 遗嘱因违背了“公序良俗”而无效。
时隔多年泸州遗赠案早已结案,但是在我国《继承法》修改
之际,重新反思泸州遗赠案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该案涉及的主要
争议点有两个,一是法院能否舍弃《继承法》的具体规定而直接
适用公序良俗原则的问题;二是遗嘱自由和特留份制度的关系,
以及我国是否应该设立特留份制度的问题。
二、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问题
支持泸州遗赠案判决者认为“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则损
害了黄某妻子的权益,反而助长了‘第三者’的气势”。同时他
们认为判决有助于遏制“婚外情”这种不道德的行为。而反对者
认为我国《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
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法官应该优先适用法律规则判
决遗赠有效,而不应该舍弃法律规则适用公序良俗原则。
法律规则是规定人们权利义务及相应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规
范,法律原则对法律规则具有基本性和全局性的指导意义 。法律
原则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为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提供了较大的
空间。因此,适用法律原则时要穷尽法律规则。德国学者弗卢梅
指出:“善良风俗要评判的是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而不是他所从
事的行为”。本案中法官适用公序风俗原则要评价的是黄某生前
的法律行为—遗赠行为,而不是他包养情妇的行为。
三、我国增加特留份制度的必要性
(一)遗嘱自由和特留份制度的关系
遗嘱自由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是指自然人可以按照
自己的意愿处分其遗产,我国《继承法》中也规定了遗嘱自由原则。
特留份是指法律规定的遗嘱人不得以遗嘱取消的由特定的法定继
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 ,它是对绝对遗嘱自由的限制。由特留份制
度限制遗嘱自由的这种制度,是为了避免过度的遗嘱自由可能带
来的各种财富分配不公而侵害法定继承人权益的问题。
(二)我国设立特留份制度的必要性
1. 特留份制度可以应对必留份制度的弊端
严格来说我国现行《继承法》中并未规定特留份制度,仅规
定了必留份,初期这种以必留份来限制遗嘱自由的方式可以发挥
到很好的作用,但是现在人们权利意识日益增强,同时社会关系
越来越复杂,各种遗嘱纠纷随之而来,必留份制度的弊端也逐渐
显现出来。例如将遗产赠与婚外第三者的泸州遗赠案、将财产赠
与保姆而不给儿女的杭州遗赠案等曾经轰动一时的遗赠纠纷案,
必留份的规定已经解决不了这些遗赠案的纠纷,法官只能依据公
序良俗原则对遗嘱自由加以限制或者支持这种绝对的遗嘱自由,
这样处理对被继承人的亲密的血亲等继承人的权益是有损害的,
如果规定了特留份制度,就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的特留份额对家人
及近亲的利益予以更好的保护,同时也尊重了遗嘱自由。
2. 重视家庭伦理及保护近亲权益的需要
我国有着优秀的传统伦理道德,重视家庭的观念早已深入人
心,这也可以解释泸州遗赠案的判决为什么会得到很多民众的支
持,因为很多民众认为把自己的财产赠给第三者是违背伦理道德
的,将亲属及近亲的权益置之不理,是应该谴责的。同时,设立
必留份制度对于使死者的亲属的生活得到保障,也减少了国家和
社会的负担,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保障良好的社会秩序。
3. 限制遗嘱自由及借鉴外国立法的要求
目前我国绝对的遗嘱自由已经不能适应实践的需要,需要运
用特留份制度来在一定程度上来限制遗嘱自由。特留份制度起源
于罗马法的义务份制度与日耳曼法上的特留份制度 ,经过各国的
发展和改进,对于立法目的的不同,特留份制度的内容也存在许
多差异,但是,这一制度的产生不是偶然的,而是基于家庭亲属
观念的要求。无论是法国模式、德国模式还是英美模式,特留份
制度都发挥着重大的作用,我国有必要结合实际借鉴这一制度。
同时,特留份制度一般是有明确的特留份额,便于实践操作。
注释: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1) 纳溪民初字
第561 号; 泸州市中级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1) 泸民一终字第
62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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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吴丹. 论我国继承特留份制度之构建[J]. 重庆科技学
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09( 10) :75.
作者简介:
李月华(1989—),女,汉族,山东省济宁市人,沈阳师范
大学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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