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璐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摘要:随着城市建设不断发展,空气污染状况越来越严重,多地出现了雾霾现象。我国现有的环境立法已然比较全面,但 在法律的实施与执行上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如环保机关执法权不足、执法效率低下、对环保执法的监管不力等。想要解决这 些问题,则应扩张环保部门的权力、加强环保执法的独立性以及加强对环保执法的监督。 关键词:雾霾;环境立法;环保执法 近年来,人们谈论最多的天气状况当属“雾霾”和“PM2.5”了。 雾霾,是雾和霾的总称,主要是由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可吸入 颗粒物构成。雾霾天气频发,对城市的环境、人民的健康、交通 安全、农业生产等带来了显著的影响,造成了负面的社会情绪。 2011 年,雾霾天气被选入我国十大天气事件,2013 年2 月,全国 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拟将“PM2.5”正式命名为“细颗粒物”。 雾霾天气频发,使得公众对雾霾现象的拷问越演越烈。人们 甚至戏谑一些雾霾情况严重的城市是“喂人民服雾”。这些类似 的言论,折射出人们对这类天气的焦虑、担忧和无奈。为什么我 们国家的雾霾现象如此严重呢?是国家不够重视?在2008 年,我 国就单独设立了环境保护部,而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又将环境公 益诉讼写入其中,足可见国家对环境问题的重视。是立法不全面? 事实上,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立法应该说是比较全面了,无论是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还是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者 付费的原则,如果执行到位,大气污染肯定会控制的比较好,而 问题就出在执行不到位上。 一、环保机关执法权不足 雾霾天气产生的很大原因是污染物的排放超标。基于此,地 区的环保部门就应依职权对其进行处罚。处罚的措施通常包括: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等。而对于这些措施,环保 部门往往难以单独执法,需要借助相关部门的力量共同完成。在 现实中,环保部门并没有命令、指示其他部门的权利。环保部门 的执法权利薄弱、处罚形式单一,使得环境执法通常流于形式, 对环境资源的保护往往陷入有心无力的境地。 二、执法效率低下 在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具有相当浓厚的行政色彩。各地的大 型企业往往是污染大户,但对于地区GDP 的贡献也相当大,在 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抉择中,绝大多数政府部门会选择牺牲环 境利益来保持经济的增长。而各地的环保机关隶属于政府,那么 环保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将不可避免的受到政府的掣肘。政府对污 染企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环保部门的处罚也就只能是小打小闹 的走走形式。 三、对环保执法的监管不力 环保机关在履行其职责时,主要的监管主体是地方政府。地 方政府往往将经济发展放在首要的突出位置,就造成了政府既是 隐形的主导者又是监督者,因此往往是行政不作为。现行的相关 法律法规虽然对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罚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但几乎 很少有对政府的规定。因此,政府部门滥用职权对环保部门的执 法进行干涉也就不足为奇。各地政府愿意斥巨资修建地标性建筑、 或重修道路等,也不愿意将资金投入到环保工作中,这也拷问着 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对政府责任的规定。 针对以上的现象,现拟提出如下建议: (一)扩张环保部门的权力 第一,赋予环保部门强制执法的权力,使得环保机关不必再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环境问题具有积累性,时间越久所造成的后 果就越严重。等到环保部门申请强制执行,得到法院批准后,往 往已经对环境造成了难以挽回的后果。因此,赋予环保部门相应 的强制执法的权力就成为了题中之义,这样也可以保证相关部门 配合环保部门执法,使排污单位有所忌惮,从而规范自己的行为, 减少雾霾天气的发生。 第二,明确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强化刑事责任。对造成环 境污染的自然人、企业等,在立法上明确其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 情况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罪当其罚,才能真正遏制污 染环境的行为,对污染者造成实质上的影响。 (二)加强环保执法的独立性 对环保机关施行垂直管理,地方环保机关直接受上级机关管 理,不再受同级地方政府的管理,省级环保机关直接受环保部管 理。这样,可以防止环保机关的执法受政府影响,也可以防止因 政府的“政绩观”而重GDP,轻环保的情况发生。 (三)加强对环保执法的监督 如果发现环保机关有滥用职权,行政不作为的情况,当地的 检察机关有权对其提起公诉。政府部门因为需要考虑当地的经济 增长等原因,对排污企业的环保监督往往流于形式,而检察机关 作为独立的第三方,行使独立的检察权,有权对环保机关的违法 行为提起公诉。 建立公众监督机制,使环境公益诉讼真正发挥其作用。每个 人都是环境的使用者,也是环境的污染者,更应该是环境的保护 着。保护环境,人人有责。鼓励社会公众都参与到保护环境中来, 从而改善空气质量,防止雾霾天气的频繁发生。 作者简介: 林璐(1984.5—),女,汉族,山东省济南市人,现工作于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