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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抵押物拆迁风险防范

作者:任编辑 日期:2014-01-03 09:59 来源:未知
陆惠娟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
对贷款设定抵押担保,是目前市场融资最为常用的保障债务
履行方法,随着我国城市现代化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在城市建设
过程中,房屋拆迁引发的问题,对银行业发放的房屋抵押类贷款
造成了一定的风险隐患。设定了抵押的房产面临拆迁时,银行如
不积极应对维护权益,就会产生抵押权落空风险。
根据相关法律元宝,知晓抵押房产被列入拆迁范围,是有效
防范抵押权落空的第一步,银行人对抵押房产拆迁信息知晓途径
有三个:a、通过对抵押品的有效管理中发现;b、抵押人通知;c、
拆迁人通知。 但是,抵押人和拆迁人是否有义务通知抵押权人并
妥善处置动迁补偿款,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两者的义务明显不同。
《城市房屋抵押管理办法》第38 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
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的,担保人应当及时书面
通知抵押权人;抵押双方可以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也可以依法
清理债权债务,解除抵押合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条例》要求拆迁方的拆迁决定应当以公告的方式公告拆迁范围。
上述规定明确了房屋拆迁行为对抵押权人的告知义务由担保人承
担,没有规定拆迁方需要对抵押权人承担明确、有效的告知义务。
在抵押权人不知情时,拆迁人的义务以及处理办法目前也没有相
应的明确法律规定。
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司法实践中,有部分判例对银行要求
动迁公司承担抵押权落空赔偿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或仅判决部分
支持。其理由为:首先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动迁人的法定义务只
是查清房屋是否属于动迁范围以及房屋的权利人,如有证据显示
在拆迁地区张贴公告、在媒体进行过报导,即可认为抵押权人对
该房屋即将拆迁是明知的;其次,银行作为房屋的抵押权人应随
时关注还款人的还款情况及抵押房屋的状况,作为专业机构,银
行对债权、抵押权的行使应该具备比一般公民更强的意识和能力,
如未及时发现抵押物的变化状况、未及时向抵押人主张权利也未
告知动迁人应对安置款进行提存,抵押权人的损失是其疏于管理、
怠于行使债权、抵押权的不当行为造成的,并非动迁公司侵害其
权利。
鉴于上述情况,银行的抵押贷款发放后,对抵押物的妥善管
理就显得十分必要,笔者认为银行应该采取以下措施防范抵押权
悬空风险的发生:
一、完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文本
1. 明确抵押人的通知义务。要求抵押人和借款人明确承诺,
在知悉抵押房屋将被拆迁的信息时, 应及时向贷款人履行书面告
知义务,如抵押人和借款人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的,银行有权宣
布贷款提前到期,或有权单方面终止借款合同。
2. 约定违反通知义务违约金数额。借款人、抵押人未及时履
行告知义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支付银行约定的违
约金。合理该项违约金数额约定尺度,可以对借款人和抵押人起
到较大的警示作用。
3. 约定抵押房屋如遇拆迁的后续事项。借款人、抵押人和银
行协商后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法:
A、全额清偿抵押物上的债务,解除借款和抵押关系;
B、对于采用产权调换补偿形式的,抵押人和借款人可与银
行协商重新设置抵押,在原有抵押房地产灭失后、新抵押登记尚
未办理之前,由具备担保条件的担保方提供阶段性担保;
C、对于以补偿款方式进行补偿的拆迁房地产,抵押人应将
拆迁补偿款通过开立保证金专户或存单等形式,继续作为抵押财
产。
二、落实抵押物持续管理制度,强化对抵押物的动态监控
1. 加强与当地城建部门和房屋管理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增强
抵押物管理的前瞻性和主动性。高度关注当地城市规划的制定和
调整以及近期房屋拆迁情况,主动捕捉并分析整理有价值信息,
审慎评估抵押房屋的拆迁可能性。
2. 加强和规范抵押贷款风险监控和预警体系的建设。加强对
抵押物的监管力度,对抵押物的管理责任到人,实行跟踪监管,
落实调查责任。同时根据抵押物的不同情况,落实检查抵押物状
况的频度。
三、抵押物遭遇拆迁的补救措施
抵押物遭遇拆迁时银行应视以下两种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应
对:
1. 抵押物将要被拆迁的
A、对及时发现抵押物存在拆迁、被征收征用等情况的,应
以书面方式函告拆迁公司,告知银行债权和抵押权,向拆迁公司
主张拆迁补偿款中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
B、与借款人、抵押人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的处理问题
进行协商,要求抵押人以拆迁补偿款优先偿还银行债权,或者要
求重新设定抵押权等有效措施;
C、如果与拆迁公司、借款人和抵押人达不成协议的,银行
应通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清偿债务并申请对拆迁补偿款予以
保全;
2. 抵押物被拆迁银行的抵押权未能实现的
A、对尚在履行中的借款合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立即向
法院提前诉讼,同时保全借款人和抵押人的其他财产,尽可能追
回银行债权或缩小损失范围;
B、对拆迁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拆迁公司在拆迁补偿款范围
内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拆迁人应当履行的拆迁程序和必须尽到的
注意义务。
拆迁人在对房屋实施动迁以前必须对房屋的产权进行查明,
此时不仅应包括对房屋产权人、房屋面积情况等基本情况的查明,
也应包括针对房屋有否出租、有否被查封、是否设定抵押等附属
情况的查明。因此,在实践中,拆迁人除了应在拆迁现场张贴拆
迁通告和拆迁公告,查验被拆迁人的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原件,
测量被拆迁的土地和房屋面积,核实安置对象的人口信息等工作
外,还必须到当地房地产权属部门对被拆迁人享有的土地使用权
和房产有否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是否设置抵押等情况进行核
查。如核查中发现在被拆迁房屋存在查封、冻结或者设置抵押权
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司法机关或抵押权人,或采取提存等方式
妥善处置动迁补偿款。如果拆迁人履行了上述程序,尽到了必要
的注意义务,则对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和债权的无法实现没有过错,
不需承担责任。否则,即使拆迁人已经全额支付动迁补偿款,也
应在动迁补偿款范围内,根据过错大小承担赔偿责任。
在我国,抵押贷款是商业银行的主要信贷业务之一,如何防
控该业务所产生的风险,不仅关系到商业银行的利益,也影响着
我国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除了银行自身要不断完善内控制度,
加强监管力度,相关行政部门也应该完善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只
有在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密切配合下,才能合理规避抵押贷款中
的拆迁风险。
作者简介:
1996 年获得经济师中级职称,1997 年获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
2012 年成为上海仲裁委仲裁员,现供职于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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