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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型社会视域下治理违章建筑的法律对策研究——以湖南省衡阳市为

作者:杨晓 方国希 日期:2014-06-17 10:05 来源:未知
衡阳师范学院法律系
基金项目:衡阳市社科基金重点项目《衡阳市治理违章建筑的法律对策研究》(项目编号:2012B(F)25)的阶段性成果。
摘要:在城市化进程中,违章建筑已经成为城市建设的制约与障碍,影响了城市规划的实施和两型社会的建设,其不仅影响城市
环境、浪费社会资源、侵害公共利益,还是社会安全的不稳定因素。文章以湖南省衡阳市为研究案例,通过对违章建筑的界定,分析
了违章建筑的危害及产生的原因,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相关立法、地方执法机构执法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城市违章建筑问题的
法律对策。
关键词:违章建筑危害;法律对策
引言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加快,衡阳市的城市
规模不断扩大,城市面貌不断改观。与此同时,违章改扩建、乱
搭乱建、建筑物违规加层已成为困绕包括衡阳市在内的各城市城
市建设和管理的老大难问题。特别是城郊结合区域,如衡阳市的
长湖乡、和平乡、松木乡、白沙洲区域等,受人口聚集、城区扩
张等因素影响,违章建筑总量不断攀升,对城市扩展产生很大的
挑战,部分城区面临“违章建筑围城”的困境。违章建设行为不
但影响了城市管理与城乡规划的实施,造成土地资源、建材资源
的大量浪费,还破坏了城市的居住环境,与我们建设两型社会的
目标是格格不入的。
一、违章建筑的界定
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或采
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其范围
主要包括:(1)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而建成的房屋,比如2013 年上半年各大媒体争相报道的衡
阳石鼓区某家居广楼顶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25 幢“空中别墅”。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如衡阳市
石鼓区中山北路的某大厦,规划部门许可建设18 层,结果违建
建到了28 层。(3)未经过国土、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改变使用
性质而建成的建筑。比如将廉租房改建成高档楼盘。(4)临时
建筑过了法定使用期仍不拆除,变为了永久性建筑。(5)未经
审批抢建的农村民宅。这些违章建筑除少部分属农民自用外,大
部分是为套取拆迁补偿或是用来出租的。比如衡阳市石鼓区角山
乡茅茶亭村、五一街道、黄沙湾、雁峰区湘江乡东洲村等近几年
屡禁不止的违建行为便是如此。据规划部门、国土部门统计,截
止到2011 年,衡阳市市四个城区目前已清理出村民违法用地建
房达一百万平方米,村民违法违规联建房20 宗,用地面积96 余
亩,均未得到处理。
建章建筑的存在不仅严重影响了城市形象,而且严重扰乱了
城市建设与管理的正常秩序,侵蚀了城市发展的公共资源,损害
了公共利益,对城区的安全环境、生态环境、治安环境、社会环
境都带来了很大威胁。对违章建筑进行治理已经不是单一的土
地、规划和城市管理部门的职责,必须组织有关部门在法律的框
架内共同开展综合整治,才能真正达到实效。
二、违章建筑产生的深层次原因与危害分析
(一)违章建筑产生的深层次原因
1.经济利益的驱动
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是市场经济主体的本能,相关市场主体为
了盈利,置国家法规制度而不顾,或者改变土地用途,或者提高
宗地的容积率,或者逃避规划费、报建费及其它税费。少数业主
为了降低建设成本,逃避税费,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就悄悄
动工兴建,为此引发不少纠纷。此外,城郊结合部的农民,为了
获取更多的征地补偿款,大肆违章建设也是令城市管理者头痛的
事。据调查,衡阳市石鼓区角山乡、珠晖区和平乡、蒸湘区长湖
乡属于城市扩展的重点区域,众多基础设施项目和服务业项目布
局于此,部分村民甚至村集体为了获取更多的征地拆迁补偿款纷
纷抢建扩建,严重影响城市建设的进程。这几年城郊结合部违章
建设层出不穷的局面与少数政府机关干部参与有关系,党政机关
干部参与违建可以通过保护这些违章建筑的存在与收益而实现
自己的权力寻租,从而获取非法的经济利益。
2.法律上的疏漏
(1)立法上的漏洞
立法对违章建设者设定的法律责任太轻,不足以遏制违章建
设行为的发展。我国《城乡规划法》第64 条规定:“未取得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
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
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
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
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
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这就说明,
对于违法建设者来说,其受到的法律制裁顶多是经济处罚,遭受
一点财产损失。少数执法部门为了一己私利,在收到罚款之后任
由违法建设继续进行,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给予其颁发合法建设的
证件。在这种现实情况下,《城市规划法》第64 条的规定不足
以起到遏制违建行为的效果。
(2)行政机关在执法上存在漏洞,致使违建行为屡禁不止
首先,一些执法部门在查处违章建筑过程中,为了不激化社
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或碍于人情面子,对违章建筑的强制拆
除只是进行象征性执行,比如雁峰区欧水岭区域某违章建筑经规
划部门多次查封仍然封顶便是如此。少数地方政府、执法部门为
了地方利益,盲目追求招商引资的效果,对某些没有办理任何建
设许可证的地产开发项目一路开绿灯,这就让这些项目多了一层
护身符,以致该违章建筑由此逃脱了相关部门的监管[1],也进一
步激发了违章建设者的积极性。加上我们的打击违建宣传往往以
运动战方式进行,流于形式;执法部门处理违建的现实情况与法
律法规的规定差距太大,让群众感觉到执法部门打击违建只是雷
声大雨点小。导致社会监督乏力,无法形成全社会打击违建的合
力机制和体系。
其次,地方的规范性文件对于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政策的设计
不合理,对于违章建筑给予的处罚标准太低、方式太单一也助长
了违法建设的蔓延。比如根据《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
安置办法》的规定,拆迁农户的房屋给予的最高补偿标准是合计
660 元每平方米,不能满足农户统规统建住房的需要。再如《衡
阳市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对违建行为的处罚设置
最多的方式就是罚款,不能够真正起到遏制违建行为的作用。
(3)监管的疏忽
由于政府部门在监管中没有形成合力,致使限制措施不到
位,助长了违建行为的蔓延。违章建筑只有建设好,得到使用,
才能发挥经济效益。在建设过程中,街道、居委会、国土、规划
部门都有义务对违建行为进行监督,但是在监督执法过程中,各
个部门各自为阵,遇到利益就上;无利可图,需要耗费执法成本
时就躲避不及,致使执法效率大打折扣。
(二)违章建筑的危害
首先,违章建设行为不但浪费执法资源、建筑材料,破坏土
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更是对《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建筑法》等现行法律的践踏,是对法律严肃性和法治社会的公
然挑战。违章建筑大量存在得不到拆除不但使民众丧失了对法律
的信仰,还刺激了违法行为的大量产生。据调查,衡阳市蒸湘区
2010 年拆违17 次,出动4600 余人,拆违231 处,面积3.9 万平
方,耗费资金百万以上,如此现象值得大家深思。
其次,违章建筑对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负面作用越来越
突出,已严重制约城市经济的发展。违章建筑存在各个城市的市
区、城乡结合部以及城中村,执法时涉及众多执法部门,费时费
力,不但增加了处理的难度,同时也影响了合法的建设资金的使
用效率和工程建设进度,导致部分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及工业园区
的建设不能按照既定计划完成,影响了城市化进程、地方经济的
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最后,违章建筑问题还严重影响资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引发
群体性事件,频发公共危机[2]。
三、治理违规建筑的法律对策
(一)修改《城乡规划法》、《刑法》、《土地管理法》,
完善相关责权利体系
在利益的刺激下,在高额利润的诱惑下,违建行为者绝不会
自觉遵守法律的规定。要想从根本上遏制违建行为,我们必须从
完善立法、加强执法角度反思,并构建系统的执法监督机制。尽
管《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设
置了一些规则对违章建筑进行调整,但由于立法水平的粗糙及违
规建设的多样性、复杂性,修正相关法规制度迫在眉睫。
1.完善《城乡规划法》、《建筑法》,加重违章建设相关主
体的法律责任
违章建筑的存在与违章建筑的设计方、施工方、监理方不无
关系。离开设计与施工,违章建筑仍是水中花、镜中月。对于治
理违章建筑,除了依法依规大力打击其投资方以外,还应该修改
《城乡规划法》、《建筑法》,在这些法律中增加对设计方、施
工方(承包方)、监理方的处罚条款,条款可以这样设计:“项
目的设计方、施工承包方、监理方没有履行对设计、施工、监理
项目合法性的审查义务,致使违章建筑产生的,应该承担法律责
任,相关执法部门可以依其情节轻重采取罚款、停业整顿、吊销
资格证书等措施。
2.加重对违法建设方(项目投资方)的打击力度
违建行为的屡禁不止,与我国《城乡规划法》、《刑法》的
相关条款不完善有关。对于违建行为,我国相关立法給予建设方
(投资者)的处罚不外乎是罚款、行政处分等财产罚、行政罚,
没有起到应有的警戒、惩处及教化作用。违建行为的存在已经严
重影响了地方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治安的稳定,建议修改我国的
《刑法》,在其中增设“违法建设罪”,对违反国家法律规定,
没有取得相关建设资格许可证仍强行抢建,情节严重的,对违法
主体应科以刑罚。
3.《修改土地管理法》,完善地方相关征地拆迁补偿规范
性文件,解决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
城市郊区违建存在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征地拆迁补偿不合理
造成的。衡阳市村民的房屋绝大部分是砖混结构,根据《衡阳市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砖混结构补偿标准为450
元/m2,装修最高补偿标准为150 元,设施补偿为60 元/m2,三
项相加,合计最高补偿每平方米为660 元。由于征地拆迁补偿标
准过低,失地农民持续发展能力受影响,为此少数农民在已经被
征收或可能被征收的土地上大肆建房,欲图得到更多的补偿安置
费用,因此形成违建群体与执法部门的利益冲突,严重影响基层
政府组织和执法部门的运转效率。征地是政府行为,征地本应为
了社会公益,但是在征地过程中导致利益严重失衡,引发社会问
题是值得政府部门认真思考的问题。
因此,我们的立法部门应该考虑修改《土地管理法》,结合
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完善征地补偿方式;
有征地权的政府应该考虑农民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在现行法律和
国家政策范围之内认真探索切实可行的征地安置补偿方式和办
法,让失地农民在失地之后不失业,在失地之后生活水平不降低。
唯有如此,才能让基层政府主要精力集中到城市化和新农村建设
上来,促进社会公平公义,加快社会和谐发展、科学发展。
(二)违规建筑治理从执法上的建议
城市的违规建筑层出不穷,在有些地方有愈演愈烈之势与我
们的执法体制、机制不完善有很大关系,完善执法机制有很多工
作要做,具体来说:
1.提升执法人员素养、整合执法资源,提升执法效率
少数地方执法部门对违章建筑进行拆除遭到业主抗拒,甚至
引发群体性事件,这与少数业主法律意识淡薄有一定关系,也与
我们的执法人员素养不高,违规执法有关系。据统计,衡阳市拆
违执法人员中有三分之一为临时聘用人员,少数被聘用人员不了
解相关法律和政策,影响了执法效果。因此,整治违章建筑的方
式和程序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国家政策的规定,不能在执法
过程中侵害违建者的合法权益。做到出师有法,执法有理有据。
为此,需要提升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与执法能力,需要建立统一
各部门执法资源的执法机制;完善执法队伍的责权利及监督机
制。以形成执法合力,提升执法效率。
2.严格执法,加大违建行为的违法犯罪成本。
执法部门在处罚违规建筑行为人时,必须按照相关执法标准
不打折扣的进行,面对违规建设绝不心软,针对阻碍合法执法的
行为绝不手软。如果违法建设或阻碍拆违行为已经触犯刑法,必
须将相关行为主体移送司法机关,决不能以罚代刑。只有提高其
违法犯罪成本,才能真正遏制违建行为。
3.改变执法方式,构建常态化的执法机制
根据法律规定,县级政府有权强制拆除违章建筑,但是需要
遵循严格程序,其强拆是一种事后补救措施,需要耗费大量人力
物力财力,容易引发干群矛盾。从预防的角度来讲,必须加强事
前的监管[3]。以往的执法,我们喜欢以运动战的方式为主,只有
到违章建筑雨后春笋般出现,严重影响城市建设了才会被动的采
取集中整治等方式拆违,效果很差。为此,我们必须建立防违的
长效机制,整合各类资源,建立完善的执法奖惩机制,充分调动
市民、基层组织、执法部门的主观能动性,让违建行为刚刚萌芽
就得到制止。现阶段,在私利的刺激下,违章建筑从打基础到完
工时间越来越短,而对于违章建设的调查、取证、处罚需要很长
周期,需要规划、土地、公安、城管等部门的通力配合,严重影
响处置的效率。建议政府部门整合执法资源,在公安机关内部设
置违章建设处置机构,充分发挥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优
势,提高对违章建设行为的打击力度。
结语
违章建筑问题是阻碍城市发展的大问题,解决问题的办法,
从长远看,要健全城乡的社会保障制度,大力发展地方经济,政
府要少取征地收益,这是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需要。
违法建筑的治理任重道远,是一项系统工程,受利益的驱使,
市场主体有着本能的违建冲动,强制性力量在打击违建的初始阶
段将起着主要的推动作用,如何通过法律制度构建的方式对违建
行为进行多角度、多侧面、多层次、多部门的系统规制需要学者
们继续探讨。
参考文献:
[1]王才亮.违章建筑的界定与处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
版社.2008.1-37.
[2] 解更生. 浅析违章建筑的法律适用[J]. 山西建筑,
2008,(3):249-251
[3]张国烈.违法、违章建筑的成因、危害及治理[J].改革与发
展,2006,(1):66-68
作者简介:
杨晓,男,1978年出生,衡阳师范学院法律系讲师,法学硕
士,从事经济法研究;工作单位:衡阳师范学院法律系。
方国希,男,1991年出生,衡阳师范学院法律系09级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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