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宏珲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哈尔滨 150076 [摘 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我国的劳动力市场愈加活跃,用人形式也更为灵活多样,例如:劳务派遣,离退休人员的 反聘,专项工作的对外承包等等。我国的劳动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种变化即冲击了原有的劳动关系,也带来了新的矛盾。出现了大量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难 以区别,因此弄清两者的区别,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于正确适用法律、妥善处理各类纠纷,显得特别重要。笔者对于两者的概念、特征及区别进行浅析。 [关键词]劳动关系 劳务关系 劳动 仲裁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17-0333-01 一、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概念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由用人单位给付 劳动者工资,劳动者提供劳动成果并受劳动法调整的劳动社会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依据民法及合同法调整, 提供劳务的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接受劳务的一方按照约定支付劳务报酬的 民事法律关系。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只是一字之差,但是正确认识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对于保护劳动者及受何种法律关系调整方面非常重要。笔者通过相关的法律法 规对于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划分简析如下几方面 二、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划分 (一)在主体资格上的划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劳动关系主体一方为劳动者,劳动者是指 现代产业社会的劳动关系中以劳动工资收入为其基本生活来源的体力或脑力 工作者,是自然人;另一方为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是指与劳动者建立起劳动关系 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或个体经济组织,不能是自然人,其主体 具有特定性。而在劳务关系中,其主体具有不特定性,提供劳务者和用工方都可 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在主体之间地位上的划分 劳动关系主体之间是平等和隶属的地位。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前,劳动者与 用人单位都是平等地位,主体之间是否建立劳动关系,以及建立劳动关系的条 件,双方应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来确定。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成 为用人单位的员工,处于提供劳动力的被领导地位,双方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的 隶属关系。劳动者应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而劳务关 系的主体双方无论在建立劳务关系前或者之后,都是平等合同关系。 ( 三)权利、义务的划分 劳动关系中,根据法律法规的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 险,劳动者在劳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时可以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者有权要求用 工单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若未签订,劳动者可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而 在劳务关系中,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方没有义务为提供劳务者办理社会 保险,劳务者在提供劳务时受到损害的则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 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 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劳务者适用过错责 任原则来承担提供劳务时受到的损害。劳务关系中,法律不强制规定劳务合同 必须签订书面形式,也无惩罚性规定。 (四)在生产资料的使用上划分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是生产资料及劳动者所使用的工具的所有者,而 在劳务关系中,劳务者需使用自己的生产资料或者工具为用工方提供劳务。 (五)在适用法律上的划分 劳动关系是依据劳动法律规范产生的法律关系,受劳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 释的调整;而劳务关系是依据民事法律规范产生的法律关系,受民法及合同法 调整。在劳动关系中,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如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 会保险,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等,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调 整。劳务法律关系中,没有法律规定用工方应当为劳务者办理社会保险及劳务 者不受用工方制度的管理。在劳动关系中,如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到了意 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劳动者属于工伤事故,劳动风险完全由用人单位承担。受 《工伤管理条例》调整;而在劳务关系中,如果劳动者受到意外伤害,则不能属于 工伤,不能依照劳动法律规范来解决,只能依照《侵权责任法》调整。 (六)救济途径上划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 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 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针对劳动争议的特殊性,我国《劳 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 裁,对劳动争议仲裁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劳动争议的诉讼。 而劳务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在劳务纠纷发 生后,双方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主张自己 的权利。 (七)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持续性上划分 劳动关系具有持续性的特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较稳定和紧密的 关系。而劳务关系具有“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的特点。如:某公司请家政人员 擦公司玻璃,属于劳务关系。 综上所述,对于正确的划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以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 位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应当不段的完善立法,做到有法可依,补缺法 律的漏洞,使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划分更加明朗化,更加促进劳动力市场的 稳定和我国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提供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水平。 参考文献 [1] 朱本林;兼职学生与用人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J];法制与社会;2007年 08期. [2] 杨兴坤;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法律辨析[J];企业家天地下半 月刊(理论版);2009年01期. [3] 张飞;浅议劳动争议案件确定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J];法制与社会; 2011年07期. [4] 张善秀;对我国目前存在的几种用人关系之分析[J];商场现代化;2006 年20期. [5] 陈诗达;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A];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 学会劳动关系问题研讨会暨2006浙江就业报告[C];2006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