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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薄熙来“服法”探析中国司法审判发展

作者:任编辑 日期:2014-01-06 14:36 来源:未知
刘晓 闽南师范大学政法系 福建漳州 363000
摘要:审判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同时也是诉讼活动的重要原则。严格规范审判活动,是增强审
判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切实提高审判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和法院执法水平的重要举措。本文拟从司法公开、独立审判、切
实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关键证人出庭作证、等方面阐述我国司法审判的发展与完善。
关键词:司法公开;独立审判;辩护权;证人证言;法治化
全国关注、举世瞩目的薄熙来贪腐案件于2013 年10 月25 日,
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
无期徒刑判决标志着本案的终结。本案在司法公开、独立审判、
切实保障被告人辩护权、关键证人出庭作证等方面成为引人注目
的亮点,是重大案件审理中遵循刑事诉讼程序、公开、公正审理
的一个典范。
一、司法公开原则
18 世纪意大利杰出的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
罚》中提出“审判应当公开,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以便使或许
是社会唯一制约手段的舆论能够约束强力和公开审判欲望。”司
法公开是现代法治社会普遍遵循的一项司法原则,是我国宪法和
法律确认的基本制度。实行司法公开,是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民群
众对法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体现。进入
新时期,司法公开也不再是单纯的庭审公开,它不仅贯穿案件审
理的全过程,包括立案公开、庭前准备活动公开、开庭审理公开、
判决公开、执行公开等,而且包含了法院工作的方方面面。在薄
案审理中,参加庭审的不仅有被告人的多名亲属,而且还有法学
学者、新闻媒体记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其他社会人士。特
别值得关注的是,官方微博同步直播整个庭审过程,特别是各种
证据和被告人的陈述辩解全方位地展现在社会公众面前。最后除
判决书全文公开外,部分庭审视频特别是关键问题的证言和质证
过程也在判决后公之于众。此次审理公开力度如此之大,是对司
法公开原则的最好保障。这种信息公开方式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
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彰显了社会公平正义,也起到了一定的法制
宣传教育作用。
二、独立审判原则
独立审判原则是宪法确立的司法原则之一,是实现司法公正、
高效和廉洁的根本制度保障,它经历了从政治思想原则到宪法原
则再到司法审判活动准则的演变过程。作为一项司法审判准则,
它确保法院审判权的公正行使, 防治法官的审判活动受到来自外
在不当的影响, 控制和干预, 使法院的审判真正成为维护社会正
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我国在1982 年《宪法》第126 条中明确规定: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
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一原则的设立为我国司法制度和法治建
设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薄熙来贪腐案件从案发到二审,始终
是舆论关注的焦点。各界要求严惩和全面公开案情的声音不绝于
耳,在舆论如此大的压力下,济南中级人民法院经受住了考验,
做到了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排除权力、金钱、人情、关系等一
切法外因素的干扰,不为任何舆论所左右。平衡了独立审判和舆
论监督的关系,使薄案最终有了一个公正的判决,维护了宪法法
律的尊严和权威。
三、切实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
辩护权是指刑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被控告、被追究的犯罪,
从事实、证据、法律、处刑等诸方面进行申辩、反驳、反证、以
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案件得到公正合法的处理的权利。它
是国家法律赋予刑事被告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也是刑事诉
讼民主化的重要表现。在薄案审理中充分保障了这一原则的实现。
首先,辩护人的聘请和辩护权利得到尊重,在侦查阶段,被告人
家属代为聘请了多名律师,经被告人本人选择确认,整个辩护过
程不仅非常专业,还充分尊重被告人的辩护意见和辩护思路。其
次,被告人获得充分的辩护机会。一些案件为追求效率,质证时
间大幅度压缩,被告人或辩护人发言时间和机会得不到充分保障。
与之相比,此案审判时间长达5 天,被告人陈述和辩解的机会和
时间得到了充分的保障。特别是在质证阶段,被告人充分与证人
质证,证人之间的质证清晰完整,涉及诸多案件细节。庭审中即
便涉及到一些与案件无关的事实和问题,法庭也仅是依法提醒,
未予以强行干预或制止。而而法庭辩论阶段,被告人作了长达90
分钟的自行辩护,可见其辩护时间之充分。回顾本次庭审对被告
人辩护权的保障,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四、关键证人出庭作证
证人证言是世界各国刑事诉讼中运用最为普遍的一种证据,
在我国刑事证据体系中也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而证人出庭作证
是充分发挥证人证言这种证据作用的关键环节。在我国刑事诉讼
中,证人出庭作证对于法院查实案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推进刑事诉讼的民主化、公开化和完善整个刑事诉讼制度,都具
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7 条、第48 条规定:“证
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
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
定案的根据”,“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回顾此次庭审,关键证人王立军、徐明出庭作证,并与被告人反
复对质,特别是被告人与证人徐明对质时,连续发问20 余次,
可见质证之充分。薄谷开来因夫妻关系不便出庭作证,因而出具
了视频证言,这与书面证词相比,更具真实性和证明力。虽然被
告人和社会上的一些观点认为,让亲属之间证明有罪违反了“亲
亲相隐”的中国法律传统。但是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明
确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亲属之
间概莫能外,更何况薄谷开来不仅是重要证人,而且在被告人一
些犯罪行为中属于其共犯,其出庭作证合情合法合理。综合全案
各种证据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可以说是有明确证据依据的。
五、结语
法治兴则国家安。纵观整场庭审,人民法院将司法公开诚意、
法律专业知识、技术手段优势融为一体,不仅充分满足了公众对
重大案件审理过程和细节的知情权,而且也从侧面强化了人民法
院依法独立公正审理案件的形象。这充分说明只有法治才能成为
人民权利的守护者、维护社会稳定的奠基石、推动国家发展的护
航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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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褚玉兰.关键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J]. 法治论丛,
2005,20(2):71.
作者简介:
刘晓(1992--),女,汉族,山东济南人,闽南师范大学政
法系法学专业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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