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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的外部性理论和内部化路径

作者:杨永杰 日期:2015-12-15 13:53 来源:未知
【摘 要】 碳排放是典型的经济外部性行为。由马歇尔最早提出的外部性行为是指因为企业组织外部的产业组织方式造成的企业生产成本的减少或增加。庇古认为边际社会成本大于边际企业成本的行为是外部不经济行为, 采用 “庇古税” 来调整外部不经济行为。科斯认为, 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下, 外部性行为可以通过市场交易来调整。解决碳排放这种外部不经济行为的主要路径是 “庇古税” 、 碳交易、 行政干预和法律方法。我国碳排放的治理主要以行政干预和法律方法为主。
【关 键 词】 外部性行为; 碳排放; 碳税; 碳市场; 行政干预; 法律方法
向大气中排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从而产生的温室效应是全球气候变暖的主要原因。人类经济活动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碳是典型的外部不经济行为。马歇尔等经济学家早就指出了经济活动存在外部性, 马歇尔指出, 除了人们以往提出的土地、 劳动、 资本这三种生产要素外, 还有一种生产要素就是 “工业组织” 。所谓外部性是指企业外部因素所导致的产品成本增加或减少, 也就是外部不经济性或经济性。外部性的经济行为导致了工业组织本身的成本增加或者减少, 并不是因为企业组织自身行为改变或也其他企业发生交易的结果。澄清外部性的理论和表现形式, 便于探寻和确定外部性的治理路径。碳排放的治理路径也是建立在外部性理论之上, 从其治理效果来看, 亟需对外部性理论进行创新, 以完善现有的碳排放治理路径。
一、 外部性理论的演进
马歇尔在1890 年出版的 《经济学原理》 中指出:“在本章中,我们主要是研究了内部经济; 但现在我们要继续研究非常重要的外部经济, 这种经济往往能因许多性质相似的小型企业集中在特定的地方—— —即通常所说的工业地区分布—— —而获得。” 马歇尔笼统地指出, 外部经济就是 “工业组织”,工业组织我们可以理解为产业集聚、 产业组织的改进、 管理的改善等等。马歇尔并没有定义外部经济或外部不经济, 但是我们根据马歇尔的论述可以认为外部经济就是因为企业组织外部的原因造成的产品或服务成本的减少;比如企业所在地区交通的改善、企业经营具有良好的秩序和信用、 企业的相关产业比较完善等等。这些外部因素可以导致企业产品成本的降低, 而不是来源于企业内部生产要素导致的产品成本降低。外部经济性是企业乐意接受的外部因素或环境因素。而外部不经济性和外部经济性正好相反, 是指企业的外部原因导致的产品或服务的成本增加, 外部不经济性的来源主要有: 企业的环境硬件和软件不好;信息、 交通、 人才等配套设施和配套政策差; 没有相关产业和配套产业的企业; 经济秩序不好, 其他企业对本企业权益的损害等等。
马歇尔的学生庇古进一步研究了外部性问题。庇古用边际分析的方法分析了外部不经济性。1920 年庇古的著作 《福利经济学》 中, 庇古用边际私人成本、 边际社会成本、 边际私人收益、边际社会收益等概念来解释外部经济性和不经济性。庇古认为, 边际私人成本和边际社会成本相等, 边际私人收益和边际社会收益相等, 就不存在外部性。否则, 边际私人成本大于边际社会成本或边际社会收益大于边际私人收益,就是外部经济性, 政府应当给这些企业以补贴; 而边际私人成本小于边际社会成本或边际社会收益小于边际私人收益,就是外部不经济性, 政府应当向这些加害的企业征税, 以弥补边际社会收益的差额。 这就是 “庇古税” 。 从庇古的观点来看, 政府充当了外部经济性或外部不经济性的裁判者, 也是外部不经济性的治理者。关于外部的经济性和不经济性, 人们重点关注的是外部不经济性。因为外部不经济性产生了经济纠纷, 容易引起社会关注。经济学家科斯 1960 年在 《社会交易成本》 中, 比较详细地分析了外部不经济性的治理办法。科斯指出, 首先, 外部不经济性的损害是相互的, “我们正在分析的问题具有相互性, 即避免对乙的损害将会使甲遭受损害。必须决定的真正问题是, 是允许甲损害乙, 还是允许乙损害甲?关键在于避免较严重的损害。”其次, 解决外部性问题, 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下, 可以由当事双方协商或讨价还价解决。也就是说, 庇古的外部性解决方案中没有考虑政府的裁判成本。事实上, 交易成本一直是存在的,只要市场交易的成本小于外部性带来的成本, 通过市场交易解决外部性是划算的。科斯也指出, 庇古等经济学家往往把生产要素理解为人们在经济活动中购买的一个物件,而科斯认为,生产要素是人们在经济活动中购买的一些经济权利, 即对生产要素的产权。所以科斯的解决外部性的一个方法是对要素界定产权, 这样要素的权利人就可以通过市场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索取自己的要素因为外部性带来的损失。最后, 科斯解决外部性的手段是: “我们在处理有妨害后果的行为时所面临的问题, 并不是简单地限制那些有责任者。必须决定的是, 防止妨害的收益是否大于作为停止产生该损害行为的结果而在其他方面遭受的损失。” 也就是说, 防止外部性行为的收益大于停止外部性行为产生的损失, 就是可行的防止外部性的方案, 否则, 就是不可行的。所以, 科斯并没有排除政府采用 “庇古税” 来解决外部性问题。
二、 碳排放的内部化途径
前面的外部性理论涉及的当事人主要有: 外部性的加害方和受害方, 有时候他们是互相的政府或法院。庇古采用的方法是对外部性产生的边际私人收益和边际社会收益的差额予以征税, 或由法院判定外部性的加害方停止加害。在科斯看来, 如果市场是完全竞争的, 产权是明晰的, 交易费用为零或者很低,加害方和受害方通过市场交易就可以解决外部性问题; 如果界定产权和市场交易费用很高,政府也可以采用行政强制或者“庇古税” 的方法。在治理以二氧化碳为主的温室气体排放问题上, 这些方法都在采用。碳排放这种外部不经济行为其行为人是各种二氧化碳的排放源, 其中以能源企业和钢铁、水泥、冶金等高耗能企业为主。二氧化碳的排放行为破坏的是全球的大气资源, 大气层是全球最大的公共资源, 大气因为其流动性, 没有明确的产权主体, 所以全球暖化是因为大气层陷入 “公地悲剧”的结果。排放源并没有把产生的温室气体进行有效的内部化,而是排放到了没用明确产权主体的大气层中。目前, 各国政府充当了大气层权利人的角色, 政府应当把排放源的二氧化碳尽量内部化到排放源中, 让排放源承担碳排放的治理成本, 贯彻“谁排放谁治理” 的原则。各国政府把二氧化碳排放这种外部不经济行为内部化的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 碳税
20 世纪 90 年代, 北欧的芬兰、 瑞典、 丹麦、 荷兰等国家开始征收碳税。 1999 年, 意大利政府开始征收碳税。 税率分别是芬兰对每吨二氧化碳排放量征收 20 欧元; 瑞典为 107.15 欧元; 意大利实施累进税率, 从每吨5.2 欧元到68.58 欧元不等。丹麦的标
准税率为每吨 12.1 欧元。最近开征碳税的国家主要是澳大利亚, 按照澳大利亚碳税法, 澳大利亚政府将从 2012 年 7 月 1 日起, 对全国 500 最大污染企业强制性征收碳排放税。征税标准是: 2012—2013 年度为每吨 23 澳元; 2013—2014 年度为每吨24.15 澳元; 2014—2015 年度为每吨 24.50 澳元。 基本上是每年递增2.5%。澳大利亚政府的目标是, 到 2020 年, 碳排放减少5%, 到 2050 年减少 80%。碳税的纳税人一般是下游的能源经销商或消费者。
人们对碳税的争议主要是碳税的减排效果和碳税的使用等方面。碳税征收的目的主要是对化石能源征税, 提高化石能源的价格从而减少化石能源的使用,增强价格较低的风能、 太阳能等新能源竞争力。各国碳税的使用主要是用于对新能源产业的补贴; 用于治理环境的项目和工程; 用于补贴低收入家庭因碳税而增加的开支; 也用于其他政府开支等。碳税的弊端主要是提高了能源的价格, 推高了物价; 政府的碳税开支如果没有效果, 达不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目的, 实现不了开征碳税的目的; 碳税的税负比较高, 因此要求政府的税收征管是完善的, 否则会造成纳税企业和偷税漏税者的税负不均。
(二) 碳交易
以二氧化碳为主的温室气体排放导致的温室效应是目前最大的环境问题。在碳排放活动中, 排放源复杂多样, 既有经济活动中的生产者, 也有能源的消费者, 甚至还有畜牧业、 农业等排放源。人类和社会组织向大气中排放二氧化碳是难以禁止的, 关键是抑制或减少排放, 以抑制或减缓全球气候变暖的危害。按照科斯的理论, 经济组织购买的不仅仅是实物本身, 而购买的主要是产权。因为大气是全球最大的公共资源, 大气具有流动性特征, 界定其产权成本太高, 目前还没有界定大气产权的成熟方法。大气也没有明确的产权主体, 目前各国政府充当了大气的权利人的角色, 正如科斯所说的政府是一个 “超级企业” 。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委员会是由成员国政府形成的组织, 该组织充当了治理全球气候变暖的主角。在全球气候变暖没有提上议事日程之前, 经济主体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权没有得到限制, 企业或组织肆意排放。1992 年联合国环发大会通过了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以后, 1997 年,《京都议定书》 的签订, 经济主体的二氧化碳排放行为变成了一种需支付成本的权利。这样全球碳交易和碳市场开始实施起来。较早进行碳交易的是 2002 年荷兰和世界银行开始的碳交易市场、2002 年英国的碳交易市场、 2003 年的芝加哥气候交易所。2005年 1 月, 欧盟交易体系开始运行。全球现有的碳市场主要有两种交易模式: 强制减排模式和自愿减排模式。强制减排模式是国家层面给企业规定了减排额度, 超过或低于减排额度都可以到碳市场买卖余缺额度, 否则要接受处罚。欧盟交易体系是全球最大的碳市场, 也是典型的强制减排体系。而自愿减排模式是由自愿减排的企业或团体为会员, 自愿加入减排体系, 按照自愿市场确定的额度减排。比如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等。碳交易的好处是有减排义务的经济组织的减排具有灵活性。这些经济组织可以进行减排成本的核算和比较, 比如进行内部减排成本和减排配额的购买成本的比较。企业可以灵活地采用各种减排方法, 比如改进技术、 优化管理、 使用新能源等。政府确定了碳市场的交易规则, 确定了排放组织的排放配额和排放标准体系,对排放组织的实际排放额进行盘查和检测, 督促排放组织履行其排放义务。当然, 碳市场也存在推行成本, 政府要确立不同排放源的排放标准, 取得众多企业的真实的排放数据, 督促排放组织遵守碳市场的交易规则, 及时落实其排放额等。碳市场上存在众多的交易主体, 他们的生产技术、 减排意愿等千差万别, 这些都为碳市场的推行带来了难度。按照 《京都议定书》 的减排路径, 建立全球的碳市场是可行的办法。但是国家层面的利益诉求很难一致, 加之政治格局纷争, 各个国家对《京都议定书》 的执行也存在很大的差异。
(三) 行政干预或法律诉讼
虽然碳排放是一种经济活动中很难避免的现象。但是根据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律或排放政策, 国家有时候也采用直接的行政禁止或行政处罚的方法来限制排放。这种方法直接而有效地对违法的排放源的生产进行了关闭;或采用了严厉地行政处罚, 快捷有效地抑制了他们的排放。但是行政干预只是针对少数违法的企业的排放, 对经济生活中大量正常的碳排放行为的调整还是很有限的。一些地区的居民或组织对本地区的企业污染空气的排放大量二氧化碳、 二氧化硫或其他有害气体的行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根据相关法律予以判决。法律诉讼只是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由法院依法进行判决。直接禁止二氧化碳排放的相关法律很少, 因此这方面的诉讼也比较少。
三、 我国治理碳排放的路径
根据 《京都议定书》,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 暂不承担以二氧化碳为主的温室气体减排的义务。但是我国是全球第二大经济体, 也是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温室气体排放国。所以我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 积极响应国际碳减排的呼声, 在 2009 年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上, 温家宝总理庄严承诺, 到 2020 年单位 GDP(国内生产总值) 的二氧化碳排放将比 2005 年下降 40%~45%。我国也积极探索和实施适合中国国情的碳排放路径, 在减排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就。
1.我国还没有开征碳税。但是2011 年我国对 《资源税暂行条列》 进行了修订, 增加了一些稀缺资源的税赋, 便于稀缺资源的节约利用, 可以促进新能源的使用, 有利于节能减排。
2.碳交易方面, 我国碳市场主要有北京环境交易所、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和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其中, 北京环境交易所成立于 2008 年 8 月, 是我国第一家碳交易所。2011 年10 月 29日,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下发了 《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 该通知批准北京、 天津、 上海、 重庆 4 大直辖市, 外加湖北 (武汉)、 广东 (广州)、 深圳等 7 省市, 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适合中国国情的碳市场正在有条不紊的建设和实施之中。我国目前的碳市场属于自愿减排市场, 基本属于试点型的碳市场, 成交量很小, 对企业的减排约束小, 减排的作用有限。
3.我国的碳减排路径主要还是传统的行政干预和法律方法。
 行政干预方面, 2010 年国务院出台了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2011年国务院继续出台了 《淘汰落后产能 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这些法规和政策促进高排放、 高污染的落后产能的关停并转, 加大了节能减排的力度。根据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数据, “十一五” 期间, 我国上大压小、 关停小火电机组 7 682.5 万千瓦, 淘汰落后炼铁产能 12 000 万吨、 炼钢产能 7 200 万吨、 水泥产能3.7 亿吨, 这些举措对我国的节能减排有很大的推进作用。
行政方法方面, 最近几年, 我国实施了退耕还林还草政策,大力鼓励植树造林, 第七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结果显示, 我国人工森林面积为 9.3 亿亩, 占全国森林面积的 31.8%。 中国植树造林面积是全球人工造林面积最大的, 植树造林吸收二氧化碳大体是51 亿吨, 每年的植树面积在500 万公顷左右。我国森林碳汇的作用不可小视。
法律方法方面, 我国于 2005 年通过了第一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8 年颁布了 《循环经济促进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等法律法规, 相继修订了 《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森林法》、《草原法》 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以促进节能减排, 倡导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法律方法成为我国碳减排的基础方法。
四、 结论
碳排放作为经济的外部性行为, 其治理需要完善的理论作为指导。马歇尔、 庇古、 科斯等人的外部性理论给我们提供了碳减排的治理思路。碳减排也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 碳税, 资源税等税收方法、 碳交易、 政府的行政干预、 国家的立法和法院的诉讼等方法构成了碳减排的全方位的治理路径。其中政府的行政干预、 国家的立法和诉讼等是碳排放治理的传统方法。碳税、碳交易在碳减排方面的效果还需时间来验证。我国的碳减排路径以政府的行政干预和国家立法执法为主, 碳交易只是在试验阶段, 碳税并没有开征, 资源税等代替了碳税的部分功能。今后我国在碳排放方面也要借鉴成熟的碳税和碳交易的经验, 积极发挥碳税、 碳交易的碳减排作用, 逐渐完善我国的碳减排治理路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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