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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旅游法实施对旅游业界的影响

作者:任编辑 日期:2014-01-06 14:27 来源:未知
张百菊 王兴华
摘要:随着旅游法的出台,国内的旅游市场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旅游法》是我国旅游业发展史上的第一部法律。对我国
的旅游业将会发生重大的影响,本文从旅行社、在线旅游、旅游景区、酒店四个角度浅谈旅游法实施对旅游业界的影响。
关键词:旅游法; 旅游业界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经2013 年4 月25 日十二届全国
人大常委会第2 次会议通过,2013 年4 月2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令第3 号公布。自2013 年10 月1 日起施行。实施的旅游法
对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限制旅游景区涨价、杜绝“零负团费”、
规范导游行为等作出规定。
《旅游法》是我国旅游业发展史上的第一部法律。《旅游法》
有利于行业整体规范有序健康发展,促进中国旅游行业转型升级
和增长方式的转变,使消费者的旅行体验和旅游质量得到保障。
旅游法从国家层面来立法,以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
益为宗旨,明确各方权利、责任,旅游者和经营者的维权、政府
部门的监管执法都将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中国旅游业将进入依法
治理、依法维权的新时代。
本文将从旅行社、在线旅游、旅游景区、酒店四个角度浅谈
旅游法实施对旅游业界的影响。
一、对旅行社的影响
《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
组织旅游活动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
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经双方协
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这条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旅行社出售低价团和购物团的
产品,限制了不合理定价,使产品的价格回归到一个合理范围,
旅行社之间不再靠价格战,而是靠服务、规模和经营策略来竞争,
一定程度上整顿了旅游市场的秩序;旅行社低于成本价揽客,将
会处以罚款、停业整顿或被取消经营资格。
《旅游法》实施后,随着产品价格的提高,更多的消费者会
选择自由行产品,相应的旅行社自由行产品的数量将会增多,提
高包机、包船等集中采购的产品比例,同时降低地接成本;消费
者出游将会自愿购物,自由选择购物地点,旅行社和购物店之间
的合作将会越来越少,能够避免消费者购买质价不相符的商品,
消费者的权益将会得到保障。
二、对在线旅游的影响
《旅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
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
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
目前,越来越多的旅游网站出现在互联网上,为大众提供了
许多原本属于旅行社经营业务的旅游服务。这些形形色色的旅游
网站,依靠着自己所提供的旅游业务赚取了利润,但许多网站甚
至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根本就不具备从事旅游业务的经营资
格。法律的空白与监管的缺失,导致诸多企业钻了空子。《旅游法》
的出台无疑对这些企业起到了规范作用。
由于新《旅游法》规定禁止强制购物,旅行社的产品报价方
式出现变化,从原来的“分项付款”变成了“一价全包”,导致
旅游产品价格普遍上涨。因此,新《旅游法》的实施催热了自助
旅游市场,以预订酒店、机票、门票等自助游要素为主的在线旅
游企业迎来了一次发展良机,在线预订备受出游者们的青睐。《旅
游法》颁布有利于服务更规范、信息更透明,而信息获取加工、
呈现恰恰是在线旅游的优势,随着互联网、无线互联网逐渐成为
国民获取信息的主要来源,在线旅游未来的产业份额肯定会不断
提升。
三、对旅游景区的影响
《旅游法》第四十二条对景区开放的条件,从硬件配套服务
设施、安全、生态保护、其他法律规定条件四个方面做了明确规定;
《旅游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了,旅游门票实行政府定价或
者政府指导价,要求明码标价,并体现了门票的公益性,把旅游
景区景点纳入到了群众休闲生活之中;第五十四条提出了景区、
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各种旅游活
动经营的,要承担连带责任;第八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以上规定抬高了旅游景区景点的开放的门槛,设置了开办的
条件,有利于提供良好的硬件设施和优质服务,并且对旅游景区
景点门票进行了严格的控制;对此,《旅游法》规定对利用公共
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和其他收费项目,施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
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利用
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同于商业景区,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因此,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和商业景区应区分对待。前者应举行听
证会,后者收费可按照市场规律,由投资方决定。业内人士表示,
将公益景区和商业景区区分对待,实行听证会制度,可以让公益
性的景区价格更加规范,提升其旅游休闲性和公益性。
《旅游法》出台有利于调整产业结构,延伸旅游产业链,倡
导国民休闲放松,改变目前旅游景区景点只靠门票收入的问题,
对景区的安全责任和最大承载量提出了明确要求,特别是对景区
最大承载量,控制、疏导、分流措施提出了要求,有益于保证了
游客的安全;强化监督管理职能,为旅游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并对监督检查、纠纷处理、法律责任做了较为细致的条文规定。
四、对酒店业的影响
《旅游法》第五十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
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
的,不得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
目前酒店自称“超五星级”、“白金五星级”、“六星级”、
“七星级”的现象普遍存在,而一些所谓“精品酒店”也缺乏业
内公认的衡量标准。针对鱼龙混杂、低价恶性竞争等问题,酒店
的等级评定应该注意市朝、公众化、公益化,评级主体应该从官方、
半官方转向行业协会。而在这个过渡时期出台并实施《旅游法》,
有利于高星级酒店行业标准的统一、行业发展的规范,进而通过
审批干预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对市场表现不佳的酒店设限。
经济型酒店方面,《旅游法》实施初期,旅游产品合同价格
的增加及自由出行比例的增加,将为经济型酒店带来更多客流。
在自由行游客比例增加后,如何引导消费者重复消费,确立对品
牌的信赖,是经济型酒店行业发展的一个课题。
作者简介:
张百菊,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助教;王兴华,长春大学旅游学
院讲师。作者单位:长春大学旅游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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