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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对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作者:余健 日期:2014-03-03 13:32 来源:《才智》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干部素质教育中心
摘要:近年来,公司的中小股东权益屡屡受侵害,主要的原因还是由于大股东在“资本多数决策”原则下,为了一己私利而损害
了中小股东的权益。本文对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表现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完善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建议。
关键词:中小股东;权益;侵害;保护
随着经济的发展,公司成为市场主体的主要形式。但是,近
年来,一些侵害中小股东的案例却时有发生,特别是在上市公司
尤为明显。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成为当前经济社会中的一个难题。
中小股东权益在哪些方面容易受到侵害,权益受侵害的原因是什
么,如何对中小股东的权益进行保护,本文对这些问题进行粗浅
的分析。
一、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的表现
按照公司治理的原则,股东的地位虽然是平等的,但由于股
东的投资数额不同,他们在公司的权利却是不同的,往往投资越
大,股东的权利就越大,在股东开会表决的时候,就有较大的表
决权,这样由于中小股东的表决权较小,其权益往往会受到大股
东的侵害。主要表现在:
(一)不平衡的公司权利机制
虽然说《公司法》中明确规定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
会等完善的治理结构,但是由于大股东所占的股份大,表决权也
较大,就会出现“一股独大”的现象,因此在股东大会进行决议
表决时,大股东就可以利用较大的表决权选出董事会、监事会、
经理等,这些公司的执行机构就能代表大股东的意志。另外在大
股东能通过股东大会的表决,让大股东的意志上升为公司的意
志,中小股东想反对也会由于表决权不够而无能为力。在这样的
一个代表大股东意志的公司治理机构中,中小股东的权益往往容
易受到侵害。
(二)大股东利用关联交易来侵害中小股东权益
近年来,上市公司大股东利用关联交易损害股民的利益权益
的案例时有发生。大股东往往是利用自己控股股东的身份,控制
所选举出来的董事会、经理,再通过这些人的运作,牺牲公司的
利益,从事有利于大股东的不正当交易,如输送给其他公司利益,
从中个人拿回扣或受贿,或者是关联交易、资产转换等其他手段
使自己收益而让中小股东蒙受经济损失。
(三)信息不对称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
在很多上市公司中,大股东作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往往
控制着董事会、经理主要的执行机构,对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
况、盈利能力、信用能力等着最真实、最充分的了解。但广大中
小股东有时仅仅参与投资,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的具体经营,他们
获得的信息主要来源于上市公司的对外公报。但在当今的中国证
券市场中,上市公司的虚假披露信息得不到严惩,证监会的监管
不利,导致不少上市公司弄虚作假,对公司进行包装,制作假的
报表,发布虚假不实或误导性信息等;另外,部分上市公司在公
报中忽略公司风险,甚至遗漏一些关键性的信息,从而误导中小
股东。因此,上市公司的公开的信息由于其真实性、完整性等方
面不足,从而影响中小股东做出正确的判断,损害了中小股东的
利益。
二、完善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中小股东知情权
由于部分公司存在着一股独大的情况,这就造成公司与股东
之间、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前面也介
绍了很多的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都是由信息不对称造成的,
所以有必要扩大股东知情权,《公司法》第34 条、第98 条规定
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知情权。但通过这两个法
条的对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而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则没有这项权利。笔者认为由于股份有限公
司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件也经常发生,股份有限公司的
股东也应当享有这项权利。但是这项权利不能滥用,因为股份有
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众多且构成复杂,如果每个股东都去上市公司
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必然会对公司的经营会带来一定的影响。所
以到底哪些股东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笔者认为可以对可查询
会计账簿的股东进行一定的限制,例如可通过法律规定,股东只
有满足单独持有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3%以上,才有资格申请
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这样的规定既对申请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股
东做出了必要的限制,又可以防止股东随意查询而影响公司运
作,通过此项规定,还可以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的而侵害中小股
东权益的行为发生。
(二)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中小股东获取上市公司信息的主要途径是信息披露,并根据
相关的信息决定他们的投资策略。因为股份公司的掌控者是公司
的大股东及其代理人,他们的信息来源广泛且真实,并且大股东
拥有大量的私人信息,且得知相关信息的时间比中小股东早,因
此大股东都可以利用这些私人信息进行交易,如我们俗称的“老
鼠仓”,以此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信息披露制度是一个相当重
要的制度,体现了公开、公正、透明,它是弥信息不对称的重要
手段。因此,上市公司应当保证及时准确地披露与公司相关的经
营状况、财务状况、公司治理状况和可预见的风险因素等信息,
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完整、没有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上
市公司还应对其虚假披露信息承担连带责任。
(三)进一步完善累积投票和表决权代理制度
现在公司进行决策时通常采用的是资本多数决策原则,这种
做法会使大股东通过形式上的公平掩盖事实上的不公平,以其持
有股份的优势操纵公司,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累积投票制,是
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这样
可以促成小股东将其代言人选入董事会和监事会,增强中小股东
的话语权,从而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表决权代理制度,主要是针对有的股东不能亲自行使表决权
的情况而设计的补救制度。由于上市公司中小股东人数多,且居
住在不同地方,绝大多数中小股东由于各种原因不参加股东大
会。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他们将表决权委托给受托人,由
受托人行使其表决权。通过表权人代理制度,受托人可以用相对
集中的表决权对抗大股东,实现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作者简介:
余健,女,中山大学法律硕士,现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干部
素质教育中心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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