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摘要:隐私权在我国已经获得广泛的承认,但其与个人信息资料权的关系却是众说纷纭。一些学者认为二者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 系,另一些学者则认为二者是相互独立的。正确认识二者的关系不仅有利于对相应权利的保护,还可以解决由于二者界限不清产生的 矛盾与冲突,并为将来的《人格权法》等相关立法工作提供便利。 关键词:个人信息;隐私权;法律保护 一、概念的对比 (一)隐私权的概念及特征 隐私权概念诞生于1890 年的美国,青年学者布兰代斯和沃 伦在其《论隐私权》一文中将隐私界定为一种“免受外界干扰的、 独处的”权利,文章表明:在任何情况下,个人有被赋予决定自 己的事情不公之于众的权利,有不受他人干涉搅扰的权利。[1]即 隐私权包含私密性和独处性。“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 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 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 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 公开的范围和程度具有决定权。”[2]隐私权应包含如下特征: 1.隐私权是独立的人格权。隐私权的独立性具体表现为独立 的人格权,并且也区别于姓名权、肖像权及名誉权等具体人格权。 因此,隐私权具有独立的地位,对隐私权的保护具有独立的价值。 2.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隐私权是专属于自然人的权 利,因为人的社会属性决定了人所具有的独特的情感特征,这也 是隐私权作为“独处的权利”这一理论的前提条件。 3.隐私权的内容包括四方面:隐私保有、隐私维护、隐私支 配和隐私利用。隐私权作为一种独立的具体的人格权,必然具有 其他一般人格权一样的占有、维护、使用、支配的权能。 (二)个人信息资料权概念的确定 “个人信息资料”是指与特定个人相关联、反映个体特征的 具有可识别性的符号系统,它包括个人身份、工作、家庭、财产、 健康等各方面信息的资料。[3]互联网络的发展使我们进入了一个 信息爆炸的社会,信息的搜集、储存和交流成为生活不可或缺的 组成部分。政府、各类商业机构都在大量搜集和储存个人信息, 因而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越来越重要,在法律上形成个人信息资料 权。个人信息资料权的特征主要表现为:“对个人信息的支配和 自主决定,个人信息权的内容包括个人对信息被收集、利用等的 知情权,以及自己利用或者授权他人利用的决定权等内容。”[4] 即便对于可以公开且必须公开的个人信息,个人应当也有一定的 控制权。 二、个人信息资料权与隐私权的关联 首先,个人信息资料权与隐私权的主体均为自然人。隐私权 主要是为了保护个人的私生活免受搅扰与其私密性,而法人所享 有的商业秘密则是以财产权的形式加以保护的,所以法人不享有 隐私权。同样,个人信息权主体也只限于自然人。因为个人信息 是指自然人的个人状况、家庭信息、个人信用等足以识别该人的 信息,即能直接或间接的指向特定的某人。 其次,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均体现了个人对其私人生活的自 主决定权。基于隐私和个人信息都是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因此, 个人有权决定把其隐私和个人信息公之于众或是深深掩藏,这项 权能同时也彰显了个人的人格尊严和自由。 第三,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保护可能会出现调整对象的交 叉。一般人格权具有权利生成功能,随着社会生活不断变化发展, 一般人格权也会不断丰富,具体人格权的表现形式也会因此而扩 张,因此容易产生调整对象交叉的情况。此外,个人信息权与隐 私权还可能与其他诸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具体人格权发 生重叠。但这并不能作为否认其独立性的理由,在法律实践中出 现此类现象时,完全可以通过权利竞合理论解决。 三、个人信息资料权与隐私权的区别 (一)个人信息资料权与隐私权的内涵不一致 从内涵上看,个人隐私是隐蔽的、秘密的;而在特定某人的 个人信息资料中,既包含不便于他人知道的私人信息也包含了已 经公开的或是必须公开的信息,尤其是涉及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 而必须公开的信息。 (二)个人信息资料权与隐私权的外延不一致 从外延上来看,隐私不仅包括信息隐私、空间隐私,还包括 生活安宁等其他方面;而个人信息资料主要表现为资讯类内容。 (三)个人信息资料权与隐私权的调整侧重有所不同 从权利保护的角度来看,对隐私的保护重点在于确定侵权、 以及侵权损害赔偿;而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重在平衡信息流转过程 中各方主体的利益、协调信息主体的控制力与社会对信息的使用 力。 (四)个人信息资料权与隐私权的救济方式也有差别 对隐私权的保护应注重事后救济,而对个人信息资料权的保 护则以预防为主。因为个人信息不仅关系到个人利益,还有可能 涉及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而隐私权更多地是涉及个人的私权。 正是这一原因,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可能跨越了私权的保护而涉及 公共利益。 因此,笔者认为个人信息资料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并与 隐私权相区别,两者互不包含,是相互独立的两项权利。 参考文献: [1]See Samuel D·Warren&Louis D·Brandeis,“The Right to Privacy”,4Harv·L·Rev·,1890,p·193. [2]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 2004 年版, 第 12 页. [3]王利明.《隐私权概念的再界定》.载《法学家》2012年, 第1期. [4]王利明《. 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以个人信息权与 隐私权的界分为中心》.载《现代法学》2013年7月,第4期. 作者简介: 臧菁,女,1989年12月出生,吉林省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法学院2012级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曾心泉,男,1986年11月出生,江西省人,广东外语外贸大 学法学院2012级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