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 基金项目:本文为2010年“上海高校选拔培养优秀青年教师科研专项基金”项目部分成果(项目编号:szf10013)。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历经了7次政府机构改革,历次改革在转变政府职能,解决机构臃肿、提高行政效率等方面都取得 了一定的实效。但是,每次机构改革后不久都会习惯性出现的诸如政府机构数量回升、行政效能不高、人浮于事等突出问题,极大地 影响了政府机构改革的效果。有鉴于此,笔者试图以我国行政编制立法为切入点,从行政编制立法与有效推进政府机构改革的关系角 度,分析完善行政编制立法对政府机构改革的积极影响和作用。 关键词:行政编制立法;政府机构改革;积极影响 一、我国七次政府机构改革历程回顾 第一次是1982 年政府机构改革。此次改革以精兵简政为原 则,废除了领导干部任职终身制,实现了干部队伍年轻化,国务 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从100 个减为61 个;在人员编 制方面,国务院各部门从原来的5.1 万人减为3 万人[1]。 第二次是1988 年政府机构改革。此次改革首次提出了“转 变政府职能是机构改革的关键”,强调强化政府经济管理部门的 宏观管理职能。通过改革,国务院部委由原有的45 个减为41 个; 直属机构从22 个减为19 个,部委内司局机构减少20%。在国务 院66 个部、委、局中,有32 个部门共减少1.5 万多人,有30 个 部门共增加5300 人,增减相抵,机构改革后的国务院人员编制 比原来减少了9700 多人[2]。 第三次是1993 年政府机构改革。此次改革以转变政府职能 为重点,旨在通过机构改革进一步理顺政府部门之间、政府与市 场之间的关系,进一步精简人员,提高行政效率。改革后的国务 院机构数量从86 个减少到59 个,较改革前减少了27 个,人员 减少了20%。 第四次是1998 年政府机构改革。此次机构改革重在解决当 时政府机构设置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突出矛盾,改革后, 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院组成部门由原有的40 减少到29 个, 国务院机关干部编制的总数在三年从31000 人减少了一半[3]。 第五次是2003 年政府机构改革。此次改革旨在进一步转变 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改革 后,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院29 个组成部门调整为28 个,即 不再保留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其职能并入新组建的商务部。 第六次是2008 年政府机构改革。此次改革主要围绕转变政 府职能和理顺部门职责关系,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 制,合理配置宏观调控部门职能。改革后,除国务院办公厅外, 国务院组成部门设置27 个,调整变动的机构共15 个,正部级机 构减少4 个。 第七次是2013 年政府机构改革。此次改革旨在解决政府机 构在职能定位、即机构设置、职责分工和运行机制等方面存在的 问题。“对有些长期存在、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通过职能调整 解决,或适时通过必要的机构调整解决。”[4]经过改革调整后, 国务院正部级机构减少4 个,其中组成部门减少2 个,国务院设 置组成部门共25 个。 综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7 次政府机构改革,无论从改革的 目的、改革的目标、改革的原则还是改革的效果来看,都较前一 次改革取得了一定实效,特别是在经济领域。但是,在肯定政府 机构改革“螺旋式上升”、“渐进式前进”的同时,我们也应当 认真反思每次机构改革后不久都会习惯性出现的诸如政府机构 数量回升、行政效能不高、人浮于事等突出问题表象下的深刻原 因,当然,这些原因一方面来自我国“议行合一”的行政管理体 制,一方面源自我国“体制行政法”建构的缺陷。若对以上7 次 政府机构改革的具体内容进行梳理,我们不难发现,几乎每次政 府机构改革都或多或少的涉及到了行政机构设置的状况和公职 人员的定额状况问题,这其实就是行政法上的行政编制问题。因 此,从我国行政体制的现状和有效规制行政权的角度来看,行政 编制与有效推进政府机构改革的目标关系密切。 二、“控权论”理论下的我国行政编制立法 行政法调整的对象和核心是行政权,它是一种独立性和受控 性相统一的权力。其独立性表现在行政权由国家行政机关行使, 行政机关对行政权的行使具有排他性,即除行政机关之外,任何 组织和个人都不得直接行使行政权。其受控性表现在行政权在行 使过程中要受到权力机关的控制,依我国的政权体制,权力机关 除行使立法权以外,还具有监控其他国家权力的权力,当然,也 包括对行政权的监控。因此,若从行政权的“控权论”理论出发, 行政编制立法对于行政机构的设置以及公职人员定额也有着极 强的控制作用。 (一)行政编制法的科学内涵 1.行政编制的概念。“行政编制不包括企业编制和事业编制, 仅指行政系统内的编制,包括行政机构的设置情况和行政人员的 定额情况两个方面。”因此,我们可以将行政编制理解为:(1) 某一特定行政系统中不同行政机构之间、行政机构内部一般机构 和部门机构设置的比例数;(2)某一特定行政系统中各类工作 人员的比例情况。要提及的是,以上两个方面相互统一并相互制 约。这种关系表现为:在任何一个特定的行政系统中,公职人员 总是依附于一定的行政职务,行政职务的实际状况决定该职位公 职人员的定额,而公职人员的定额又反映行政系统的职位设置。 2.行政编制法的行政法内涵。我国首次正式提出行政编制法这 一概念是在1987 年召开的中共十三大上,大会报告提出:“为了 巩固机构改革的成果并使行政管理走上法制化的道路,必须加强行 政立法,为行政活动提供基本的规范和程序。要完善行政机关组织 法,制定行政机关编制法,用法律手段和预算手段控制机构设置和 人员编制。”从宏观层面来讲,行政编制法是对行政编制进行规定 和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说来,一是国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 关对行政编制行为过程进行规范的总和,也可以说是行政机构设置 的状况的法定化;二是构设行政机构中行政职位数及其比例关系的 法律规则,也可以说是公职人员定额状况的法定化。 3.我国行政编制规则的现状。在我国,作为以“确定行政边 界”、“构建行政层级结构”、“调整事权关系”、“综合行政 职能”等具体内容为有机构成的体制行政法来讲,行政编制规则 目前大多散见于宪法、行政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 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范性文件等法律渊源之中, 其具体内容大多体现在国务院组织法、地方行政组织法、公务员 法以及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 (二)行政编制法的行政法功能 1.有效控制行政机构的规模。从一般意义上来讲,行政组织法 通过建立与客观的行政事态相对适应的行政机构体系以实现对行 政机构规模的控制。目前,我国主要是通过行政的方式来控制行政 机构的规模,各级行政机构的设置、人员的配置都由上一级政府决 定(国务院组成部门的构成除外),这使得一些行政机构规模的扩 大和人员编制的增加相对较为容易,难以受到行政法的有效制约。 因此,通过行政编制法定化的方式,可以实现用法律的强制力和约 束力来控制行政机构规模的目标,并且能够对随意扩大行政机构规 模,增加公职人员配置的行为予以纠正和制裁。 2.控制行政机构的体系结构。我国的行政机构体系结构可以 分为“金字塔式”结构(如中央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纵向 垂直”结构(如教育部——高等教育司——政治教育处)以及“横 向并列”结构(如上海市司法局和上海市公安局同属上海市人民 政府)等三种模式。“通过行政编制这一可操作的手段,制约行 政机构的规模,使行政机构既能完成其行政管理的职能,又结构 合理。” 3.提高行政效率。行政法追求的价值包括效率价值,行政成 本可以作为衡量行政机构设置、人员配额是否合理的评价指标之 一。行政编制对行政成本的控制功能主要表现在:因为各类行政 机构是根据行政职能来予以设置的,在明确行政机构的职能后, 对人员数量和比例结构做出安排。所以,行政机构从本质上来说 是行政职能的体现,行政职能也是确定行政人员数量的依据。 (三)我国行政编制立法的应然选择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党政职能交叉、政企不分、政事不分,行 政编制立法陷入了如下困境:一是大量行政编制规则主要由相应的 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虽然这些行政编制法规范就其本身而言是完整 的,是切合本系统实际的,但缺乏严格的宏观控制机构;二是一些 行政机构制定规范时缺乏长远眼光,仅着眼于当时的形势和行政事 态,对编制缺乏有效论证和定量分析,编制法规的名称也通常定为 “试行办法”或“暂行规定”,与其他行政法规范相比,极不稳定; 三是多数行政编制法规范呈柔性而非刚性,忽视了从数量上对行政 机构的控制,这也是我国政府机构改革难以走出“精简——膨胀— —再精简——再膨胀”循环圈的原因之一。有鉴于此,我国行政编 制立法首先要解决行政编制的规范化问题。 1.行政编制立法必须权威化。就制定机关而言,目前我国由 部委及有关职能部门作为编制立法主体的状况必须改变,应由权 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因为法律制定 机关的地位高低直接决定着该法在人们心中的地位。就法律形态 而言,行政编制法必须要有较高的形态。目前大多数行政编制法 在行政法体系中的层级较低,且以规章居多,这种现状必须改变。 2.行政编制立法必须法典化。虽然党中央在十三就提出要制 定行政机关编制法的要求,但是由于种种客观原因,我国行政编 制法至今尚未出台。行政编制立法的法典化是指行政编制法必须 从宏观上、总体上对行政编制工作提供规范和程序,并能包容国 务院或者有关职能部门制定的编制法规和规章。 3.行政编制立法必须具有严格的法律效力。前已述及,行政 编制法有效控制行政机构的规模、控制行政机构的体系结构以及 提高行政效率的本质功能要求它必须有法律的强制力,若不强调 这种法律效力,行政机构设置以及人员定额中的超编、扩编、滥 编现象就无法解决。 三、规范的行政编制立法对我国政府机构改革的积极影响 政府机构改革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是市场经济 发展的必然要求和体现。规范有力的行政编制法对于深化行政管 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有着积极的影响。 (一)规范的行政编制立法有助于政府依法行政 从调整对象上来看,行政编制立法是行政机关对机构设置、 公务人员定额等行政权力的法定控制;从内容指向上来看,规范 的行政编制立法能为政府机构改革提供强有力的依据、规范、标 准和准则;从目标取向上来讲,规范的行政编制立法是不断健全、 完善我国行政法体系以及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有机构成。 (二)规范的行政编制立法有助于转变政府职能 政府职能是行政管理的灵魂,它规定了政府应该做什么和不 该做什么。作为政府机构改革基础的行政编制立法,其本质就是 要达到限权明责的目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将行政管理职能和 其他职能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有利于实现政企分开、政事分 开,改善行政风气、强化行政责任、规范行政权运行,为政府机 构改革创造良好的内部改革环境。 (三)规范的行政编制立法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 行政效能的提高依赖于精简的行政机构和高素质的机构工 作人员。通过法律规定机构精简、行政责任以及行政编制来提高 行政效率这一要求贯穿于我国整个行政法体系。行政编制立法作 为规范和管理我国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专门法律,能有效提高 行政管理效能,改变机构编制管理中存在的机构设置臃肿、编制 管理无序、人员膨胀凸显、体制机制矛盾等制约经济发展和政府 高效运转的弊病。 (四)规范的行政编制立法有助于提高党执政能力与政府管 理能力 行政编制法典化的过程就是用法律手段控制各级各部门的 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过程,这是一种有别于原有的 通过行政手段控制编制膨胀的方式,它标志着政府不仅掌握了用 法律管理社会的能力,而且掌握了用法律管理政府自身行为的能 力,对于政府管理能力的提高具有重要作用。 总之,行政编制立法与政府机构改革相辅相成,互相促进, 互相制约,规范的行政编制立法是有效转变政府职能的基础,是 巩固政府机构改革成果的保证,而政府机构改革又必须在行政编 制立法的框架内运行,不断深入的改革实践能够有效完善我国的 行政编制立法体系结构。 注释: [1]王凡斌,付钦太,杨宪萍.《机构改革如何走出精简——膨 胀的怪圈》,《学习论坛》,1999 年第7 期,第41 页. [2]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3-03/06/conte nt_761664.htm 2013 年4 月19 日最后访问. [3]曹琦.《从改革的“怪圈”中走出——初探改革开放后四次 国务院机构改革》,《河北师范大学学报》,2008 年11 月,第1 5 页. [4]马凯.《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2013 年)》. 作者简介: 冯晓岗,男,1978 年03 月出生,硕士,助理研究员,研究 方向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