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军 经济论文发表
[摘要]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要旨在于要求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实现自身利润目标之外负起对社会福利的普遍维护与增进之责。维护社会福利意味着要避免对社会的消极影响,包括避免对社会成员和社会整体的伤害、遵守社会秩序、尊重他者利益;增进社会福利意味着企业要为社会成员创造积极的利益、改善和提高人类社会的整体发展水平、促进社会进步、提升人类的尊严。它遵循两条伦理原则:不伤害和利他。因此,从本质上说,企业社会责任更多的是对社会规范和社会共同价值观的遵从与考量,强调的是一种为他者的责任。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价值观;企业道德主体;企业契约;社会资本 在上个千年的最后一年,韦尔斯王子企业领导者论坛和Conference Board两家组织发起了一个千年之际有关企业责任的全球民意调查,揭示了世界公民最希望公司在2l世纪里做好下列事情: 通过行动表明他们信奉社会价值观,并在人文、环境和经济方面对社会作出贡献; 为使社会不遭受公司的运营活动、产品及服务的消极影响; 与包括股东在内的公司的主要利益相关者共享由公司活动带来的利益; 表明公司是能够通过做正确的事去赚更多的钱。 这个千年之际的调查在其结论中指出:企业社会责任正迅速成为一个全球性的期望,要求企业从战略上予以全面的回应,要把伦理规范和企业社会责任确立为企业方方面面工作开展所应遵循的核心价值观。 企业社会责任为什么正迅速成为一个全球性的期望,人们为什么最希望企业通过行动以表明他们对社会共同价值观的信奉并在人文、环境和经济多方面作出贡献而不仅仅满足于他们的经济贡献?企业社会责任究竟意味着什么?它具有什么样的理论内涵?要求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否夸大了企业的使命? 历史似乎转了一个圈,又将人们带回了原地,面对日益昌盛的企业及其带来的愈益严峻的社会问题,人们又不得不重新思考企业存在的价值与意义,试图对企业责任作出新的解释。 传统经济理论认为: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牵引之下,企业在追求利润过程中为社会创造了巨大的物质财富,给社会发展提供了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这就是企业存在于社会的最大价值,也是企业的根本责任。毋庸置疑,为社会创造财富,这的确是企业的最大价值和根本责任,但问题是单凭企业创造的巨大财富就一定能推动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吗?单纯地追求经济上的成就就一定能保障人类社会的福祉吗?企业除了这种生产性的责任以外难道就不再负有其他责任了吗?如果不是从机械的决定论出发,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无疑是否定的。这不仅仅是因为财富的积累不能保证普遍的福利和社会的公正,也不仅仅是因为人类社会的健康发展需要物质与文化的全面协调,而是因为: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在给社会创造巨大财富的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了无穷的灾难,在给人类提供无限的物质享受的同时也给人类带来了众多的伤害和无比的忧患。 实际上早在20世纪初,海德格尔就曾从技术批判的角度严肃地指出人类社会的发展潜藏着不断加剧的急难与危险,指出技术对人类的“双刃剑”作用;同样道理,如果把企业仅仅作为人类创造财富的工具,那它也就是一把“双刃剑”,在这样的发动机推动之下,人类社会将会是一架徒有肥硕外表、内脏却千孔百疮的躯体。 尤为不幸的是,主流经济学的企业理论和现实中的多数企业行为并不是从为社会创造财富出发,它们只有一个明确的目标,那就是追求最大化利润,社会财富仅仅是他们实现利润目标的副产品。显然,以这种副产品作为企业存在于社会的价值基础肯定是不充分的。企业发展对社会的溢出效应和现代社会本身的发展都要求企业重塑自身的价值,重新确立存在于社会的合理性根据,以一种对人类的幸福生活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更加负责的姿态存在于社会,而不仅仅是创造财富。“人们期望今天的企业不仅能创造财富,生产和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而且还要成为道德角色的表率——作为在道德框架下开展业务的深具责任心的代表。因此,人们希望它们能够坚守基本的道德准则,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坚持价值判断。为自己的所作所为包括好事和坏事承担责任,对他人的利益和需要做出积极反馈,管理自己的价值体系和承诺。” 这些对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能够以道德价值观作为行为的判断标准、积极尊重和回应他人利益和社会需要的期望和要求,即是现代社会赋予企业的社会责任。它是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实现自身利润目标之外对社会所应负有的义务,是对社会福利的普遍维护与增进之责。维护社会福利意味着要避免对社会的消极影响,包括避免对社会成员和社会整体的伤害、遵守社会秩序;增进社会福利意味着企业要为社会成员创造利益、改善和提高人类社会的整体发展水平、促进社会进步、提升人类的尊严。 从上我们可以看出,企业社会责任实际上内含着两条伦理原则:不伤害和利他。按照不伤害原则,企业不应该为了自己的利益去损害劳动者、消费者和其他有关主体的利益,不应该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按照利他原则,企业应当不仅仅关注自身的角色义务,在一定程度上,它要求企业超越自我的利益,超出自身的传统角色范围,积极主动地参与社会公益事务,关心社会的全面发展,关怀他者、奉献社会。 因此,从本质上说,企业社会责任更多的是对社会规范和社会共同价值观的遵从与考量,强调的是一种为他者(除企业自身和股东以外的其他相关者)的责任,它体现在法律和伦理两个层面,法律和制度作出明确规定要求的是一种强制性的社会责任,如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伦理和道德层面上的要求是一种依靠企业自觉履行的社会责任,如更高的环境保护标准、更高的质量标准、慈善事业等。如果说追求经济效益、实现利润目标是企业的经济责任,那么企业社会责任就是企业在经济责任以外所应承担的责任。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一起,应该是企业的双重目标。企业,只有在创造财富、追求经济目标的同时承担起具有更高要求的社会责任,才能够满足社会的期望,获取自身生存的充分价值。 那么,作为一个经济组织,企业能够担负起经济责任以外的所谓的社会责任吗?要求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否夸大了企业的使命?企业社会责任有无存在的合理性,抑或是个伪命题?如果不是,它的合理性何在? 如本文开头所述,传统经济理论对企业目标的设定仅仅限定在承担经济责任上,他们在本质上是根本否认企业社会责任的。古典经济学和新古典经济学认为,在现实社会中,一切从事经济活动的人,都是为了满足自己私利的经济人,而且追求私利的经济人,往往表现为在一切经济活动中都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根据这个理论,作为资本所有者所创办的企业,其唯一的目标就是获取最大化的利润。在此基础上,古典经济学理论进一步认为,只要保证资本所有者及其出资设立的企业最大化其利润,即可以普遍增进全社会的利益,因为,“各个人都不断努力为他自己所能支配的资本找到最有利的用途。固然,他所考虑的不是社会的利益,而是他自身的利益,但他对自身利益的研究自然会或者毋宁说必然会引导他选定最有利于社会的用途”。 那么,单纯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怎么可能达致社会利益的普遍增加呢?古典经济学认为这不是经济人所要考虑的问题,国家也无需干预,因为市场机制会自动对此予以引导,或者说有一只“看不见的手”会自然地指挥、调节,即“他受着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的目的,也并不因为事非出于本意,就对社会有害。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由此不难发现,古典经济学和新古典经济学都是要求企业以实现最大化利润为其唯一目标,无需考虑企业有可能产生的消极后果,无需考虑企业为获取利润所采取的手段的伦理合理性,因为一切有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在自动调节。显然,这种对企业目标的定位,意味着企业不必考虑社会利益,也不必承担社会责任。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密尔顿。弗里德曼曾明确表示,如果说企业有社会责任的话,那么企业的社会责任就只有一个,那就是最大限度地增加股东的利润。不容否认,经济人假设、市场机制及其最大化原则对企业的发展和社会财富的增长产生了巨大的推动力,然而与此同时,这种理论对社会责任目标的忽视潜伏着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除市场机制造成的财富过于集中、社会贫富差距拉大以外,企业在最大化其利润的过程中无视其他相关者的利益,造成了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劳动者和消费者利益的经常受损、社会风气和文化环境的恶化等严重的社会问题。可以说,企业的逐利动机及其现行行为如果不加以必要的限制将会对人类社会的长期稳定与健康发展产生巨大的威胁。这不仅要求从理论上对企业利润最大化目标进行修正,要求企业负起经济责任与社会责任的二元目标,而且要求现实企业在具体的经营行为中维护、增进劳动者与消费者利益,保护好自然环境,避免资源浪费,注意生态平衡。因此,企业社会责任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是保证人类文明繁荣进步的需要。 从企业自身的角度出发,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既有其自身的理论逻辑又有其经营发展的现实需求。 首先,企业组织的道德关涉为企业社会责任的生成提供了伦理基础。企业作为经济组织,是人类活动的实践主体,同时也是道德主体,具有道德行为人的人格特征。其行为不仅可以接受道德价值观的约束和评判,而且也具有一定的道德行为动机。这就为企业自觉遵从社会伦理价值观、考虑他人利益和社会需要提供了可能。诚然,企业毕竟不同于自然人,其道德主体身份不可能完全等同于人的道德主体身份,它也不可能完全享有人所具有的道德权利、承担人所具有的道德义务,因为企业是有限的,它只是为了某个特定目的而组织起来的。但是,这并不妨碍我们对企业提出一定的道德要求,并不妨碍我们对企业的行为进行道德评价。理查德·乔治明确指出:“企业既不是机器也不是动物。它们是由人来运行的组织,而且正因为如此,即使它们不是道德人,但是却具有了接受道德评价的道德身份。”为此,夏普·佩因提出了“公司人格”观,认为公司是道德的行为人,而不像传统观点所认为的那样公司是无道德的纯粹的功能性机构。公司不但能够执行某些重要的职能,如生产产品、提供服务、创造财富、创造就业、创新、开发新的创意等等,它们也能够作出选择,具有独特的人格,并且能够和社会中的其他道德行为人进行交往。作为道德的行为人,人们至少可以期待它们通过遵守法律和基本的公正原则来履行对社会的义务。人们理想中的公司应该有更高的道德标准,它们在开展活动时应该遵守广泛接受的伦理原则,为它们的错误和不端行为承担责任,在经营运作过程中为别人着想,作为社区的一分子为社会作出贡献。 其次,从企业的契约性质分析,企业社会责任实质上蕴涵于契约网络之中、是现代契约关系之内生。作为有多元主体参与的契约,企业必然具有多个目标,以满足不同主体的利益要求,而不可能只为某个单一主体(如股东)负责;作为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的双重合约,也意味着企业不能仅仅以物质资本的所有者或人力资本的所有者的某一方为唯一主体,不能以实现某一方的利益为单一目标;作为综合性的社会契约,企业必须考虑所有契约主体的利益,既包括微观契约(显性契约)主体,也包括宏观契约(隐性契约)主体,必然要为参与契约的多重利益相关者负责,而这正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应有之义。企业契约是综合性的社会契约表明,企业必须考虑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承担起对所有利益相关者的责任,而不能仅仅满足微观契约所明确规定的一部分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尤其是不能仅仅满足股东的利益要求。实际上,企业是一种契约的思想已经隐含地承认,参与企业契约的各方当事人乃是平等的契约主体,他们在企业这个合约中都有自己的利益要求,片面强调一部分主体的利益不符合契约的自由平等原则。因此,可以认为,企业的社会契约性质与企业的利益相关者理论在逻辑上是一致的,“所谓企业社会责任,实际上是蕴涵于契约网络中的,是现代契约关系内生的”。 最后,从企业的经营发展与社会资本来说,企业社会责任实在是企业发展的现实之需。社会资本乃是一种有利于组织或个体提高活动效率的社会合作关系,社会关系网络是其表现形式和载体,信任是其基本的内核和本质要求。企业的经营发展既需要物质资本与人力资本,也少不了社会资本。社会资本是企业物质资本、人力资本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如果没有基于合作的社会关系网络,企业纵然有无比雄厚的物质资本与人力资本也不能展开丝毫的生产与经营。从功能角度说,企业的社会资本实际上可以看作是蕴涵于企业所构的社会网络中,有助于企业内外协调与合作、从而可以保障和促进企业经营发展的一种结构资源。它包括企业的内部社会资本和企业的外部社会资本,前者是指企业内部存在的、有利于推动企业成员的信任与合作,促进企业各部门间的沟通与协调,从而增强企业组织效率的人际关系网络。后者是指企业外部存在的,有助于企业与外部环境进行协调与合作、从而提高企业经营效率的社会关系网络。勿庸置疑,作为企业的一种资本,企业的社会资本必定是能给企业带来效益的一种资源,但与直接投入生产的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不同,社会资本主要是通过促进企业合作和降低交易成本的方式给企业增加效益。首先,具有良好的社会资本的企业,其社会网络是建立在信任与合作基础上的,网络间的成员已经培育起良好的伙伴关系。一方面可以避免因为互不信任而增添额外的如监督、协商、诉讼及执行正式协定之类的交易成本;另一方面也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的交易从而可以避免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自然也就相应降低了由此带来的交易成本。其次,具有良好社会资本的企业会给企业培育良好的市场声誉,这不仅有助于企业获取更多的市场信息,增加企业的市场机遇,扩大企业的市场,还可以减少企业为搜寻合作伙伴、开辟市场的投人,从而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因此,企业的社会资本不仅是企业经营发展的必要条件,而且也是企业经营发展过程的客观要求;良好的社会资本不仅可以保障企业经营的顺利发展,而且可以减少企业经营的交易成本、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为此,企业必须注重开发、培育社会资本。基于信任是社会资本之核心的理念,企业社会资本的开发与培育本质上就是要求企业与利益相关者建立起良好的信任合作关系。而信任的获得必须建立在自身的诚实守信基础上,也就是说,只有自身诚实守信才能获得对方的信任,从而与之建立起良好的信任合作关系。诚信作为社会资本的核心理念表明,企业的社会资本来源于企业经营过程的诚信,这不仅包括了企业的所有者、经营者及其内部所有成员在建立社会关系网络中所作出的贡献,更重要的是企业整体作为一个社会成员所表现出来的社会诚信。只有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经营者遵守企业道德规范,企业珍视商业信用,看重品牌,加强管理行为的社会约束,承担企业应履行的各种社会责任,这样的企业才能真正地树立高度的社会诚信,才能充分地获取和利用社会资本资源,从而最终能促进企业的经营与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