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当前位置: 首页 > 论文欣赏

知识产权交易机制创新探析-论文发表投稿:bosslunwen@126.com

作者: 日期:2009-6-8 12:34:51 人气: 标签:
李琴                  如何发表学术论
[摘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知识产品只有转化为生产力才能体现其价值。文章论述了传统的知识产权的单一非市场报酬体系不利于知识产权交易机制的建立。在知识产权交易的二元主体结构和二元市场情况下,亟待解决知识产权交易的市场化问题。文章最后提出了知识产权交易机制创新的两种模式:知识产权信托机制;知识产权证券化。
  [关键词]知识产权;交易机制;信托机制           经济论文发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知识产品具有与物质产品同样的商品属性,成为自由交换的标的。这样交易活动应是高效益的价值实现和价值增值的过程,市场经济中资源(包括知识、信息等资源)的有效配置,就是依靠交易来实现的。知识产权的利用,实质上是主体之间的产权交易行为。在微观经济学那里,对知识产权的利用进行制度选择与安排,其经济目标就是实现效益的最大化。
  
  一、知识产权的单一非市场报酬体系不利于知识产权交易机制的建立     
  
  关于科学成果的非市场机制的报酬体系,在经济学家那里被称之为优先权报酬系统。这是一种与优先权有关的各类报酬奖励制度:首先是科学发现的命名权,即在某项科学成果上以完成该项科学发现的科学家来命名;其次是科学奖金的获得权,即从政府或其他社会组织那里领取奖励科学发明的科学奖金。优先权报酬系统的实质是确立科学发现者拿走的只是“命名”与奖金的报酬,作为这种收益的对价支出,社会获得了对该项科学成果的公有产权。
  与科学成果相类似,某些技术成果也往往适用非市场机制的产权形式,这即是发明奖励制度。发明奖励制度通过对发明创造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评价,由国家给予奖励,即颁发发明荣誉证书、奖章和奖金。与此相对应的是,发明成果的所有权名义上属于国家,但任何人可以无偿使用。关于技术成果的产权界定有三类情形:(1)单一制的发明专利制度,即技术成果产权私有;(2)单一制的奖励制度,即技术成果产权公有;(3)双轨制的发明专利奖励制度,即对技术成果产权采取私有与公有两种形式。这里涉及制度的选择问题。
  知识产品是公开的(公共产品属性),但知识产权是垄断的(私人产权属性)。西方法学家将这一现象解释为社会契约关系,即以国家面貌出现的社会同知识产品创造者之间签订的一项特殊契约。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经济动因,在于“对财产权的法律保护有其创造有效使用资源的诱因”。
  
  二、在知识产权交易的二元主体结构和二元市场情况下,亟待解决知识产权交易的市场化问题
  
  在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存在着以买方为中心的买方市场和以卖方为中心的卖方市场这样一个二元市场结构。知识产权交易的主体包括知识产品的转让方和购买方两个主体,缺少其中任何一个主体,知识产权的交易便无法进行。这种二元的主体结构决定了二元的市场结构,并显示出不同的市场特点。从知识产权交易的过程看,主体之间是围绕知识的所有权而进行交易活动的,交易的客体是知识产品所有权,但这种所有权是依附于知识的,知识产品是所有权的形式,所有权是知识产品的灵魂或内容。知识产权利用制度应充分鼓励交易,保障各种权利为使用人充分使用,这不仅意味知识产品有更多的利用价值,而且使得更多的资源流向有效率的使用者手中,从而带来更多的财产增值。
  我国由于长期受到计划体制的影响,知识产权人尤其是专利权人大多是自然人和高校,而研究开发力量也大多集中在大学和科研院所。产学研脱钩导致的后果就是:知识产权人拥有大量的发明、商标或知识产权却苦于找不到转化、流通途径;或者由于中介市场的不健全、不完善造成大量知识产权的闲置,而企业有引进大量的专利推动技术创新以提升竞争力的需要却不知向何处寻找。
  目前科技体制改革面临的任务:一是解决科研活动与生产活动相脱离的问题;另一是解决科研活动效率不高的问题。这两个问题都涉及科研成果能否迅速向生产转移。科研成果向生产转移的催化剂是科研成果商品化,其实质是知识产品转化为知识商品。知识产品只有进入交换领域才能转变为知识商品。知识生产源源不断地产出,知识产品通过交易源源不断地消费,这就体现为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过程。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环境状况是知识产权交易运作的最主要因素。
  
  三、促使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化的具体措施          职称论文发表
  
  知识产权的交易依赖于信息市场;信息市场的存在是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化的前提。建立面向市场经济的科技新体制,一个很重要的任务便是建立和完善信息市场。通过信息市场来调节知识的生产并将知识(信息)生产与社会物质生产连接起来。
  
  (一)知识产权交易的市场化必须充分发挥市场的供求机制、价格机制和竞争机制的功能
  1、供求机制就是调节信息市场的知识产品的供给与需求矛盾、使之趋于相互平衡的市场机制。供求机制最主要的功能是及时地、灵敏地反映知识生产的内在矛盾,为知识生产者和知识消费者的活动提供信号、指示方向,并通过其他市场机制的交互作用来实现社会智力资源的有效配置。
  前面所分析的二元市场结构之平衡,便是由供求机制来进行调节的。但信息市场这种调节机制较之实物商品市场的供求调节机制困难得多,其原因在于信息商品的需求状况要通过实物商品的供给与需求,或者说实物商品的生产与消费的状况的折射间接反映出来。因而要使信息市场供求机制充分发挥其功能,便要使知识商品生产与实物商品生产紧密结合起来。
  2、价格机制就是通过价格的涨落来调节商品的需求量与供给量,指导知识商品生产与消费的运行机制。当知识商品的供给大于需求量,价格便下跌,知识商品供给量便减少,知识商品需求量便增加,由此反复运动达到需求与供给的平衡。在信息市场,以信息形式存在的知识商品的价格比较复杂,而且知识商品的价格与价值之间背离性很大。由于在知识产权交易中的技术商品是以发明者的个别劳动量所决定的,知识商品的价格因素除了知识生产者在科学技术研究活动中所消耗的体力、脑力和物质资料外,还与新技术应用可能带来的高额利润有关。而知识商品的使用价值的实现情况往往与买方的技术吸收能力、市场开发能力和管理水平有关。另外,如果对专利技术的法律保护和对专有技术控制弱,使得先进技术易被复制,那么技术商品的价格也会大大低于它的价值量。
  3、竞争机制是指在科技成果商品化条件下,反映知识商品的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为利益趋动而产生的行为特征和相互关系。它起着刺激知识生产和实现知识资源的有效配置提供动力的功能。在知识商品交易的信息市场上,一般存在着三种竞争机制。第一种是知识商品生产者在买方市场上的相互竞争。由于知识商品的供过于求,促使知识生产者一方面生产出更适用于买方的知识商品,吸引买方更多地采用科技成果;另一方面降低知识商品的价格,推动科技成果向生产领域的转化。第二种是知识商品消费者在卖方市场上的相互竞争。由于以卖方为主导使得知识商品供不应求,买方之间为争夺有限资源展开竞争,竞争结果促使知识商品价格上扬,刺激知识生产,增加对科学技术研究的投人,从而增加科技研究的产出。第三种是二元市场结构动态平衡时知识商品生产者与知识商品消费者之间的竞争。在这种情况下,知识商品生产者力图提高知识商品价格,知识商品消费者企图降低知识商品价格;同时,知识商品的买方与出低价的卖方相互吸引,知识商品的卖方与出高价的买方相吸引。竞争的结果是进一步扩大了知识生产和知识商品市场。
  
  (二)建立知识产权交易的中介组织。知识产权转让双方属于不同的利益群体,中介机构的任务便是以生产为中心介入的具体组织者。一方面,中介机构为知识产权所有者寻找最需要某项科技成果的企业;另一方面,中介机构又为企业提供能产生最大市场经济利益的科技成果,这就是中介机构的咨询功能。同时,中介机构还应具有担保功能并能及时回收对科技研究投入所消耗的成本。监督职能是监督转让双方履行转让协议或合同,特别是监督技术转让方对技术接受方所提供的技术服务能否及时实行,一旦出现违约现象和争议,中介机构能及时进行调解。在目前,我国经济技术比较落后和法制不完善、法制观念淡薄的情况下,特别需要这种中介机构。当前实际中的知识产权交易中介往往只具有咨询与设计服务的功能,而不具备担保与监督的功能,这可能是影响科技成果转让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建立科技成果的检索、评价、推广机制。由于科学技术知识具有累积的传统,在知识信息量呈几何指数增长的信息化时代,知识产品的消费者和经营者面临着如何迅速获取对生产有用的有效信息的实际问题。当科技成果的转让涉及知识产权时,买方除需要了解技术成果的先进性、成熟性、适用性和经济性之外,还需了解技术专利的时效性、地域性以及保护情况。特别涉及国际间技术贸易时,对国外科技成果信息的检索更具有实际意义。这就需要结合信息高速公路的发展战略来建立与国际互联网相联的计算机检索系统,这个系统不单纯是信息检索,更重要的是要具备评价功能。对科技成果的适用领域、工业应用前景,要有专家评价。为了使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还需要有强有力的推广手段。除了某些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技术,如某些能源技术、生物工程技术等应由政府强制推广外,大部分技术成果应由技术市场来组织实施推广。目前,我国技术市场主要采取科技信息交流会、技术交易会、通讯式技术网络、技术开发中心、技术咨询服务中心、技术成果拍卖会、技术难题招标会等形式。从实践来看,目前我国大量科研成果未能普及应用,技术浪费现象十分严重。
  
  (四)建立规范的技术市场管理机制。在科技成果商品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交易,通常是在技术市场中进行的。技术市场的行政管理是指政府管理机构通过制定各种技术商品交易的政策、法律、条例和规定作为市场规范,对技术市场经营活动进行计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的活动。我国目前在技术商品交易中大部分是使用权的交易活动,而所有权的交易不多。技术市场的经营管理规范主要是针对一般意义上的科技成果交易,对于涉及知识产权交易的管理显得比较弱。随着工业产权保护的深化,技术市场如何管理产权交易便是一个重要课题。
  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化是个渐进过程,只有当市场规范逐渐完善起来,才会有越来越多的买方和卖方进入市场交易,才会推动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促进科学技术尽快转化为生产力。知识产权交易不仅是知识商品的交换,还涉及资金的注入和知识生产者的流动。因此,知识产权交易的市场化必须考虑包括技术市场、咨询市场、金融市场、人才市场在内的这样一个大市场的协调发展。
  随着中国融入WTO的进程加快,可以预见,各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会越来越强,涉及知识产权的交易也会越来越多。建立均衡的二元主体结构,实现知识产权交易的市场化,是促进科技成果向生产迅速转化的重要条件。
  
  四、知识产权交易机制方式创新        论文发表论坛
  
  由于知识产权的经营管理不同于别的财产权,其利益实现过程中的高风险、高成本以及极大的不确定性,使得缺乏理财能力或无暇管理的知识产权人往往举步维艰。在传统的知识产权交易机制存在的情况下,应顺应知识产权的发展规律,寻找知识产权交易的新方式、新途径,使知识产权快速转化为生产力。
  
  (一)知识产权人可以利用信托机制实现利益最大化。通过信托方式委托具有专业理财能力的信托机构经营管理其知识产权,不仅可以享受其智力成果带来的丰厚利益并无需负担管理之责,而且有效地拓宽了知识产权流转的途径,能更好地实现知识产权的保值、增值,对我国知识经济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现代信托业的兴起,使得知识产权信托成为利用和管理知识产权的一种新型方式。知识产权人通过信托方式委托具有专业理财能力的信托机构经营管理其知识产权,一方面可以让知识产权人享受其智力成果带来的丰厚利益并无须负担管理之责;另一方面,信托制度因为兼具财产管理和中长期融资的功能而能够有效地促进知识产权的商品化、市场化和产业化,这对我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进行知识产权信托的法律准备。2001年,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法》的相继出台,尤其是《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20条明文规定知识产权可以作为信托财产,使得有关知识产权信托的研究和发展开始有了法律依据,信托作为一种高效的财产管理工具,开始成为知识产权利用的新渠道。知识产权创造出来后,如果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和利用,那么便无法体现其价值,同时,因为不能得到有效的转化,发明人付出的财力和精力得不到补偿,将会影响其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最终影响国家和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从2004年起,随着全面推进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的实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从自身发展转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项重要国家战略。作为一项系统的工程,知识产权战略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强化知识产权应用,大力扶持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产业化,换言之,也就是要加速知识产权向国民经济现实生产力转化。信托投资公司“受人之托,为人理财”的职能不仅能为知识产权的推广和应用找到良好的出路,而且由于国家对信托投资公司的规范化管理使它有别于传统的中介公司,知识产权人可以放心地将其知识产权交由信托公司管理。知识产权信托是一种以知识产权为载体,以信托关系为纽带,把知识产权权利人、信托投资公司、社会投资者和受让人的利益结合起来进行知识产权转化的新机制,有效地拓宽了知识产权利用的途径。
 2、知识产权信托相比其他成果转化方式的优点。知识产权的转换模式,除了权利人自己实施外,不外乎两种模式,即知识产权的转让(也称为转让模式)和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也称为契约模式)。知识产权的转让,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知识产权的许可实施,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就其所有专利、商标或著作权向受让方发出许可证,一般参与转让谈判的也只有买卖双方。这种方法往往能够直接带给权利人收益,所以看起来似乎是最直接和最有效的利用方式,但它同时也会产生诸多问题。
  知识产权信托的优点在于:一方面受托人由于完全拥有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可以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按照自己的判断力进行知识产权的管理和利用;另一方面受益人(往往也是委托人)不仅免去了管理之责,还能稳妥地享受其技术成果开发所带来的收益。因此,相比于传统的知识产权转化模式,知识产权信托不仅具备传统知识产权转化方式的长处,还能更好地实现知识产权的应用,具体表现为信托方式能解决传统方式带来的问题。在信托方式下,当委托人把知识产权交给受托人时,并不需要对该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在受托人对知识产权进行推广和转化时,由于受托人专业化的统一管理以及信息量获取渠道的广泛,受托人基于管理知识产权所产生的费用就要远远小于权利人实施转让模式或许可模式所产生的费用,那么最终委托人即权利人所承担的费用将显著减少。对于自然人或者科研院所这样的权利人来说,这点尤为重要。除此之外,当受托人不能在信托期间内有效地实施知识产权的转化,即信托目的不能完成时,知识产权能够立即返还到委托人手中,委托人可以及时寻找别的转化途径,而不至于耽误知识产权转化的最佳时期,加之信托方式使得受益人和受托人的税务问题变得清晰,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知识产权信托不失为最合适的知识产权转化模式。
  知识产权能得到更为妥善和谨慎的管理。在信托制度设计下,受托人被要求遵守“谨慎投资人规则”,在这些规则的约束下,受托人会带给知识产权更合适的管理。
  
  (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构想。知识产权证券化是近些年来国际金融创新的课题。美国Pull-man Group于1997年以David Bowie所出版唱片特许使用权为支持发行证券,成功地从资本市场融资5500万美元,成为第一笔知识产权证券化交易。知识产权能否成功的证券化,关键在于知识产权的特点与资本证券化的特点和需求能否很好地结合在一起。
  与其他可证券化的资产相比,知识产权具有自身的特点,除了其无形性、不稳定性以及其本身不会独立地带来收益、需要与其他资产相结合才能实现收益等特质之外,与证券化相关的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的特性就是其差异性。但知识产权与此完全不同,同为知识产权,相互之间市场价值的差距可能非常大。在对知识产权进行证券化的过程中,我们必须重点关注每一项知识产权自身的市场价值,正确地进行选择。
  相对于专利权证券化过程中需要承担诸如新技术的发展、专利权的不稳定、专利产业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诸多风险,著作权和商标权在证券化过程中的风险较小,在证券化之前也较容易和准确地估计其价值,版税收入和品牌许可费用也是稳定的、可预测的现金流,因此,对著作权和商标权进行证券化并不存在技术上的问题,其风险相对于专利证券也较低。
  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可以为闲置资金找到适合的投资对象,提高专利的转化率,从一定程度上改变我国目前专利转化率不高的现状。知识产权项目的选择、资产结构的构成以及知识产权最终市场化的实现,相对于其他资本的证券化过程具有更高的难度,对SPV(特殊目的载体)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其具备更多的职能。但知识产权的证券化,尤其是专利权的证券化,不仅仅具有经济意义,更具有充分利用知识产权、提高专利转化率、促进科技进步的社会意义,因此,也可以考虑由政府出面推动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进程。

 


  博深论文网( www.bosslunwen.com ),是一个专门从事期刊推广、论文发表论文投稿指导的机构。本站提供整体论文发表解决方案:省级论文/国家级论文/核心论文/CN论文。
  论文投稿:bosslunwen@126.com
  咨询电话:18602588568
  在线咨询:
论文发表-论文投稿-发表论文86099078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博深论文网-专业论文发表_发表论文_论文投稿网 苏ICP备06011074号
论文投稿咨询电话:18602588568,在线咨询:论文投稿-论文发表-发表论文86099078,论文投稿:bosslunwen@126.com
本站点提供:论文投稿 论文发表 发表论文 职称论文投稿 学术论文投稿 经济论文投稿 科技论文投稿 医学论文投稿 文学论文投稿 核心论文投稿 教育论文投稿
山东省济南市城南路213号 本网站隶属于-济南富东化工有限公司